《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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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参加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线访谈。本期在线访谈的主题是“《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了尚局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尚局,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尚文军】:主持人好!我局曾于2021年6月24日印发、7月12日施行《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深龙更新整备规〔2021〕1号),这个规范性文件今年已到期。我们局为了更好地落实政策精神,考虑到当前城市更新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我们重新起草了这份《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的修订,把上级政策里的一些要求给细化、落地了,让大家操作起来更清晰;其次,重点规范了我们区里拆除重建类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的管理,确保钱用得明白、管得规范。还有一点特别重要,就是能更好地保护被搬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重新修订的《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尚文军】:《管理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分别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第二章,专项监管资金的构成、测算标准以及核算原则,共六条,明确了回迁房屋建设专项监管资金和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监管资金的测算方式、核算规则以及监管的具体方式。第三章,资金监管实施,共三条,规定了监管账户的设置方式、监管资金的定期核算规则以及被监管单位不予补足监管资金的法律后果、资金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的解除规则。第四章,监管资金使用规则,共四条,主要规定监管资金的使用规则,包括监管资金用于次期公共设施用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和回迁房屋建设、监管资金的核减、监管资金的划拨使用等。第五章,附则,共四条,主要规定了监管措施的衔接问题以及《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以及施行时间。

  【主持人】:这次重新修订的《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尚文军】:一是延续了《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深龙更新整备规〔2021〕1号)中不要求现金比例的监管方式。二是增加对于保函到期问题的处理规则。三是可根据施工进度核减监管资金。四是有效避免回迁建设资金重复监管。五是对监管资金缴纳、保函缴交形成强有力抓手。六是优化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专项资金监管。

  回应关切

  【主持人】:感谢尚局的详细解答,让我们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相关政策有了进一步了解。下面,请尚局回应一下网友的问题吧。

  【网民A】: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资金监管的现金比例有要求吗?

  【尚文军】:本次修订延续了《深圳市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专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深龙更新整备规〔2021〕1号)监管方式,不要求现金比例,被监管单位可结合自身企业情况,选择现金、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保函的方式缴交,也可以采取组合方式缴交。

  【网民B】:保函到期如何处理?

  【尚文军】:我们在过去的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监管实践中,确实发现了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部分项目的监管期尚未结束,但保函却先到期了。 这就带来一个现实风险——一旦保函到期后没有及时续期,资金监管就可能会出现“真空期”,导致监管效力落空。 这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特别关注并着力解决的一个风险点。所以这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于保函到期问题的处理规则:“保函到期前60日,被监管单位必须提供后续银行保函或政府控股的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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