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做好政策解读 助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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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严局您好!2018年10月深圳市颁布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迄今实施4年多时间,区查违办已深入街道、社区开展相关培训20余场,200多家社区股份公司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申报建筑815栋,建筑面积222.3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确权建筑159栋,建筑面积35.55万平方米,用地面积17.74万平方米。龙岗区探索出通过给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大批量盘活集体资产、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路径,有力推动国土空间提质增效。

  【主持人】:今天请您接受采访,主要是请您结合4年多的工作实践,进一步解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相关政策,让更多的社区股份公司积极参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首先能否介绍一下《处理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具体能带来哪些社会和经济效益?

  【严旭东】:《处理办法》重点从安全纳管、审查程序、罚款和地价、拆除或没收、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60条内容。这60条内容涵盖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方式、条件、流程、责任。通过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确认,能够结束建筑的违法状态,通过确权盘活集体资产、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主持人】:《处理办法》中提到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您能否给具体解释一下?

  【严旭东】:好。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2009年6月2日颁布实施,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2009年6月2日前,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包括:

  1.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2.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统一简称为“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3.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4.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5.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处理办法》中讲到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是其中的一部分。

  【主持人】:《处理办法》中讲到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都包括哪些具体建筑?

  【严旭东】:《处理办法》中讲到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两类:

  1.产业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2.公配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主持人】:没有经过不动产登记的建筑物哪些不适用《处理办法》?

  【严旭东】: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建筑物不适用《处理办法》的有

  1.住宅类、多种用途类或者其他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3.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筑;

  4.涉及军队房产;

  5.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

  6.涉嫌违法的临时建筑。

  【主持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都包括哪些?

  【严旭东】:根据《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等方式。另外,住宅类、多种用途类和其他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无法根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确认,但此类建筑同样需要进行安全纳管。

  【主持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配类违法建筑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处理?

  【严旭东】:根据《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基本流程是:

  当事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查违办审查—区查违办分类处理—依法处理确认或者拆除没收。

  【主持人】:街道办事处初审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严旭东】:根据《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初审,包括建设时间核查、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等。

  【主持人】:经处理确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使用期限有多长?

  【严旭东】:根据《处理办法》第24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主持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配类违法建筑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简易处理?

  【严旭东】: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简易处理申请。经街道办审查符合初审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区查违办按程序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发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征询意见函》。

  【严旭东】:拟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达到一定比例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受理计划申报并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意见书》,并答复区查违办。区查违办收到同意简易处理答复后,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简易处理通知书》)。计划申报主体及时提交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后续手续办理。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严局作出的详细解答,让大家进一步了解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申报处理的方式、条件及申报处理的流程等。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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