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主任,王公证员,早上好!很感谢两位来参加我们本次在线访谈活动。
【王琛】:罗记者早上好!
【王小军】:罗记者早上好!
【记者】:王主任,我们都知道,公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天我们重点来聊一下,公证处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在保障老年权益的工作中的优势是什么?
【王琛】:好的,我从两方面简单介绍,一是公证机构具有中立性、公益性、专业性,公证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文书专业性强、使用部门的采用度高,在老年人群体中信任度较高。二是老年人养老服务在法律层面所涉及的内容如遗嘱、遗产继承、赡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意定监护、财产处分等方面,这些都与公证服务领域高度契合,公证员可以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规范公证程序,发挥公证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专业性和优势。
【记者】:好的,那我们了解到近年来龙岗公证处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有很多创新举措,为辖区老年人享受公证法律服务提供便利,能否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些特色做法?
【王琛】:一直以来,我们龙岗公证处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体验,围绕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式。一是优化办事环境。我们办证大厅专门设立有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并配备老花镜、饮水机、医药箱、等候座椅等便民设施,方便老年人咨询及预约;二是简化办事流程。在这方面我们成立了专门服务团队,实行老年人公证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对老年当事人申请、审核、签字中遇到的问题全流程跟踪到底、服务到底。三是提高服务质效。我们始终坚持公证的公益属性,积极开展“公证进社区”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对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公证费用优惠、减免等,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今年10月,我们还积极开展“敬老月”活动,活动累计为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18件,其中上门服务办证10件,共减免费用20373元,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添砖加瓦。
【记者】:好的,感谢王主任分享介绍。
【记者】:王公证员,刚刚你们王主任给我们介绍了这么多,您作为一名公证员,您可以结合自己的日常工作给我们再深入介绍一下吗?
【王小军】:好的,罗记者。很高兴可以参加今天的访谈,现在我从公证人的视角与大家共同探讨下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一些相关话题。那我就先讲个公证遗嘱的案例: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大量财产和一家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他在生前立下了一份详细的遗嘱,明确了财产的分配方案,包括公司股份、房产、银行存款等。为了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李先生在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李先生去世后,他的子女们对遗产分配产生了严重的纠纷。尽管李先生立下了遗嘱,但部分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认为遗嘱可能是在李先生精神状态不清楚的情况下立下的,或者是受到了他人胁迫所致。他们要求法院判定遗嘱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公证显得尤为重要。李先生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员在遗嘱公证过程中,详细记录了李先生立遗嘱的全过程,包括李先生的精神状态、立遗嘱的自愿性以及公证时在场的见证人情况。公证员的记录和公证书成为了证明遗嘱真实、合法和有效的重要证据。
【记者】:我们刚好这边也收集了一些群众疑问,刚好和您探讨一下。
【王小军】:好的。
【记者】: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据我们了解,很多人还是会选择公证遗嘱,可以说公证遗嘱热度不减,可以谈谈公证遗嘱到底有什么优势吗?
【王小军】:是的,我们公证实务中,确实是民法典后公证遗嘱的热度依旧不减。这一方面主要是现在大家立遗嘱的意识在不断增强,现在立遗嘱人趋于年轻化,财产种类复杂化等。但更重要的是,公证遗嘱在真实性保障、合法性保障和服务性保障方面有着更加突出的优势。尽管目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公证遗嘱的受益人而言,一旦因遗嘱内容发生纠纷,持有公证遗嘱的一方无需举证证明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在没有相反事实证明的情况下,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公证遗嘱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公证处不仅会对遗嘱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遗嘱内容真实、清晰,并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公证遗嘱的办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遗嘱人的身份验证、遗嘱内容的确认等步骤。公证遗嘱的卷宗在遗嘱人死亡前列为密卷保存,确保其机密性。我们认为遗嘱公证并不是简单的对立遗嘱人意思的简单记录,也不仅仅是对立遗嘱人签署遗嘱行为的简单证明,而是基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为确保立遗嘱人的意思能够得到切实实现而衍生的一整套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记者】:如果立遗嘱人去世以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有意见怎么办?遗嘱会因此无效吗?
【王小军】:法定继承人有权提异议,但是需要有依据来支撑他的主张。异议人需要证明在这份遗嘱之后,还有新的遗嘱,且这份新的遗嘱符合遗嘱生效的形式要求,且内容真实、合法。其实这时公证遗嘱的优势再次显示出来了,如果当事人办理的是公证遗嘱,我们有全国统一的遗嘱平台可以查询,是否有新的遗嘱一查便知,但如果是其他遗嘱形式,要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时间是最靠后的,继承人往往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去解决争议,还需要进行笔迹鉴定、寻找其他证据、证人佐证等等,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
【记者】:遗嘱是从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那如果我们想活着的时候就把财产给我们的子女或者亲人,可以吗?
【王小军】:我们有生之年就把我们名下的财产转给我们的亲人,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有偿转让,通过办理买卖合同公证的方式来实现,另一种是无偿转让,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来实现。我们龙岗公证处经常办理一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民的股份赠与合同公证,一些老人作为村里的原居民持有村股份,为了避免日后办理继承手续太过复杂,或者一些家庭的原因,老人趁着自己还在世就想立马把股份赠与给子孙后代,村里就会让他们来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避免将来老人去世了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赠与”与“遗嘱”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公证遗嘱等立遗嘱人去世后才能生效,赠与合同自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就生效,实现在生前就把生后事打理好的效果。
【记者】:有部分群众对意定监护这方面也感兴趣,可以讲讲这方面的知识吗?
【王小军】:好的,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公证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者组织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意定监护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只有在协议无效或者因各种原因(如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监护。我分享个案例,市民甲先生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先生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也最信任的小儿子乙商量,由他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乙听说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便陪同甲先生到附近的某公证处咨询。某公证处在充分了解甲先生、乙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际情况后,向甲先生、乙解释目前法律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并告知甲先生、乙他们的问题可以由甲先生和乙依法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最后甲先生、乙双方在公证处的帮助下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对意定监护协议办理了公证,解决了甲先生的“心病”。
【记者】:好的,非常感谢王主任和王公证员的分享,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