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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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你我他”上篇

“民法典你我他”下篇

  【主持人】:《民法典》为什么以“法典”来命名?

  【邱昊】:《民法典》是我们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名义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它共分为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上附则,共1260条。《民法典》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出发,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作出了一个翔实的规定。它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还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主持人】:1954年,国家就已开始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与过去相比,此次《民法典》的出台,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

  【詹声铭】: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法典》前后经历了5次编纂立法,直到2020年5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这个《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对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因为在世界各国颁布的《民法典》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我们的《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说明了是从根本上为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强化对我们每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邱昊】:我举个例子,肖像权在过去的规定是需要以盈利为目的,《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这是原来的《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典》创立以后,对肖像权明确删除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这也是一个前后截然不同的规定,算一个新的亮点。

  【主持人】:我们现有的《民法典》是在已有法律基础上进行重新编排,和原有的法律相比,会有哪些方面的考虑呢?

  【邱昊】:随着时代变迁,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法律条文也随之做了修订,而这些都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比如我们一直关注的高空抛物,这在《民法典》第1254条有明确规定,并且从2021年3月1日起有一个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生效了,这个修订案生效以后,正式把高空抛物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范畴,可以根据犯案嫌疑人的行为量刑。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从以前的“结果犯”变成现在的“行为犯”。

  【詹声铭】:刚才邱委员讲的高空抛物入刑这个话题,其实每一个正常的人都应该理解到自己抛物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结果,实际上他应当意识而没有意识到。对于高空抛物,《民法典》是明确禁止的,对他人造成损害,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同时,《民法典》还对高空抛物增加了两点:第一,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在很多小区都陆陆续续的装了高空监控探头,实际上就是想从源头上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

  【主持人】:《民法典》中还有什么法律条文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呢?

  【詹声铭】:比如说协议离婚里面冷静期的设定,这个是《民法典》实施之后新增的,也是民众讨论比较多的话题。按照统计数据,像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大概在39%。有了冷静期之后,夫妻双方就有时间好好思考一下,等到冷静下来,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邱昊】:我简单讲一下这个条款,在《民法典》1077条中“在收到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的申请”。我们以前是夫妻双方如果要离婚,就要去民政局现场提交申请,经过劝说无效后,当场就发离婚证。现在是先提交申请,然后再回去反省考虑一段时间,这就有了反悔的余地。

  【主持人】:两位委员,关于遗嘱继承方面,《民法典》又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

  【詹声铭】:以前有代书的遗嘱,自己亲自写的遗嘱,也有公证遗嘱。新的《民法典》里遗嘱人立遗嘱的方式有了新的变化,就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形式。打印是有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有两个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然后还要在遗嘱上逐页签字,注明年月日。而录音录像的方式,需要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在场,录像要出现遗嘱人的身影,录音要出现遗嘱人的声音,继承人则不能出现在里面。

  【邱昊】:刚才詹委员讲的是立遗嘱的方式,我再讲一下立遗嘱的效率。以前是公证遗嘱效率最高,现在只要是真实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内容出现前后相矛盾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这一变化体现了过去是以公权力介入公证效率最高,现在则已经完全充分给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述。

  【主持人】:关于遗嘱继承,过去我们说自然人有继承的权利,那胎儿有没有继承权呢?

  【詹声铭】: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这个是明确了的。但是胎儿会发生一种情况,有的胎儿出生之后没有存活,就是我们说的死胎,这种情况是不发生继承的。

  【主持人】:两位委员,请问在遗产继承方面还有什么进一步完善内容吗?

  【詹声铭】:在继承这块进一步完善了遗赠抚养协议制度,就是抚养人在遗赠人生前照顾他,解决遗赠人养老送终等问题,遗赠人在其死后将财产转归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这种抚养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在之前的《继承法》中已经确定了。不过以前的抚养只能是自然人,现在已经扩大到组织和机构了。

  【邱昊】:是的,现在是将抚养范围扩大了,这一变化主要是为了满足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我们以前靠的是集体组织、公社。现在很多人都没有这些东西,怎么办呢?那些社会组织就要慢慢承担起它的责任和义务了。

  【主持人】:《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了一个居住权,这个应该怎么来理解呢?

  【詹声铭】: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大家可能还没听说过有这个权力,实际上,居住权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是遗嘱,或者是法院的生效文书等方式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它是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也就是在别人的产权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权力。

  【主持人】:当居住权与房产所有权相冲突时,这中间有什么界定呢?

  【詹声铭】: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权力如果是被司法机关认定并合法的话,居住权是可以完全对抗或者优先于房产所有权的。比方说王大爷拥有房产所有权,李阿姨拥有这间房的居住权,在王大爷去世后,王大爷的儿子拿到了房子的所有权,此时王大爷的儿子要求李阿姨搬出去。这个时候,李阿姨的居住权是可以对抗王大爷的儿子的房产所有权的。这其中反映出来的是居住权的设立是满足生活的需要,体现房子居住的功能,和“房住不炒”的理念是一脉相承的。

  【邱昊】:提醒一下,以前买房的时候我们可以少一道手续,就是不用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上面有没有设置居住权。但是《民法典》生效以后,这一项一定要做,如果出现其他人拥有房子的居住权,可能会出现你买了房却没法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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