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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行业协会:

  为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体系,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决定废止《深圳市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民规〔2023〕4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5年11月17日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细则》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顺应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我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废止现行的2023年11月印发的《龙岗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民规〔2023〕4号,下称《实施细则》)说明如下:

  国务院于2024年8月正式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2月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强调各地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土地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是由区民政局起草,以区民政局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现予以废止。部分资助项目将合并到工信部门相关产业政策中,行业协会扶持依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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