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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5-12-16

文  号:深龙府办规〔2025〕4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促进龙岗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凡在龙岗区管辖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营业面积大小分为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小于300㎡)、再生资源回收中型站点(大于或等于300㎡且小于2000㎡)、再生资源回收大型站点(大于或等于200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商务局履行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各街道办履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六条 设立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负责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联席会议由区商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政法委(区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岗大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龙岗区消防救援局、各街道办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各街道根据需要可设立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第七条 区商务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制定《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

  (三)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规模及布局的规划指引和相关设置指引。

  (四)指导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五)指导各街道办建立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巡查制度,将安全隐患和相关信息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督促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做好噪音、臭气、废水、粉尘等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七)督导各街道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工程管理。

  (二)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并依法查处审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水务局负责依法处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可能污染河道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

  (二)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龙岗区商务局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隐患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展执法专项行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含绿色分拣中心、中转站和回收点),会同区商务局共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二)依法处理涉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再生资源回收点。

  (三)依职责开展执法,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占道经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在公园违规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点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全区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拆迁协调工作,统筹和协调辖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公共设施(含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岗大队负责对“以车代库”的回收机动车违规停放进行依法查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包括辖区派出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备案,依法处理违法回收废旧金属的行为。

  (二)指导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各类拒绝、阻碍有关部门正常执法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依法依规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或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有关信息应当与区商务局等部门实时共享。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三)依法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审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按照规划要求,在法定图则及用地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合理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站及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九条 龙岗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街道办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区委政法委(区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各街道社区网格管理部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隐患排查及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负责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监督管理和整治提升工作,负责督查本街道各社区工作站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上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工作站做好本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上报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龙岗供电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停止供电,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凡是在龙岗区范围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遵守以下经营规则: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应依法依规向住建部门申报。

  (三)回收、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四)回收、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规范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

  (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有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工艺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审批(不含仅分拣、破碎、振筛或打包的废旧资源回收站点)。

  (八)污染饮用水源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

  (九)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区商务局是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住建、水务、卫生、应急、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部门依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执法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二)各街道办和各社区工作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

  (三)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纳入“三小”场所范围,由各街道办协同区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商务局、各街道办和各社区工作站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巡查要求如下:

  (一)区商务局每季度至少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大中型站点进行一次巡查。

  (二)各街道办每月至少对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大中型站点进行一次巡查,每季度完成全街道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巡查。

  (三)各社区工作站每月至少对本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进行一次巡查。

  第二十八条 区商务局、各街道办和各社区工作站在巡查时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督促整改;发现存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区商务局每年对各街道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每年对本辖区各社区工作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街道党工委会议或本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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