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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龙岗区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5-12-16

文  号: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因我区政府机构改革,部分机构名称和职能发生了变化,且2018年5月28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过期失效。区商务局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起草制定了《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三)《深圳市龙岗区党政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深龙编〔2022〕26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重点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五章32条,具体为:

  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送审稿)》制定的依据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范围,并按照企业营业面积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大于或等于2000㎡为型站点、大于或等于300㎡且小于2000㎡为中型站点、小于300㎡为小型站点)。

  第二章 部门职责,共十九条。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规定对各部门涉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职能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 经营规则,共二条。对经营者在龙岗区范围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遵守的相关经营规则进行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的分工、巡查、整改和督查机制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共二条。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等。

  四、适用范围

  凡在龙岗区管辖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本办法规定的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五、管理原则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行业管理”、“专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区商务局履行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各部门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各街道办和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对辖区各街道、社区及14个区级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巡查及整治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经营规则

  凡是在龙岗区范围内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遵守以下经营规则: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应依法依规向住建部门申报。

  (三)回收、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四)回收、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规范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外。

  (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若有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工艺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审批(不含仅分拣、破碎、振筛或打包的废旧资源回收站点)。

  (八)污染饮用水源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

  (九)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监督管理

  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区商务局是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住建、水务、卫生、应急、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环保、消防等部门依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执法监管,承担监管责任。

  (二)各街道办和各社区工作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

  (三)再生资源回收小型站点纳入“三小”场所范围,由各街道办协同区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落实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