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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6-07-08

文  号:

《深圳市龙岗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功能型无人车是自动驾驶技术在物流配送、环卫清扫、安防巡逻等领域的重要应用形态,也是推动城市智慧化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的关键载体。2022年6月,深圳市出台《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将智能网联汽车列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型无人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受到政策支持。2025年以来,深圳市相继出台《关于“人工智能+交通运输”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持续深化功能型无人车应用场景创新。2026年3月,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发布《深圳市2026年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提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建设,探索自动驾驶技术在物流配送等场景的试点应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的《推进自动驾驶在物流配送领域应用发展2026年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商业化和网联化应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文件精神,积极响应深圳市相关工作部署,龙岗区立足区域产业基础优势,结合功能型无人车发展实际,组织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推进全区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应用试点,支撑全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为顺应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发展趋势,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在多场景下的规模化应用,在国家、省、市等政策的基础上,龙岗区充分参考国内头部城市及其他行政区做法经验,立足龙岗区实际,推动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应用试点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助力龙岗区打造全国智能网联汽车与自动驾驶产业创新高地。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的定义、管理机制、技术参数、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通行规则及安全管理要求,构建了覆盖道路测试与应用试点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管理对象与适用范围方面。明确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无驾驶座位、无驾驶舱、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低速电动轮式车辆,可用于载物配送、无人清扫、移动零售、巡逻安防等非载人活动。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应用试点是指以探索商业模式为目的的无人车配送、环卫、零售、安防等服务试点活动。二是管理机制方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龙岗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岗大队及各街道等负责总体统筹协调、路段设施配套、交通违法处理、属地监督等职责。三是技术参数方面。对车辆尺寸、质量、最高时速、最小转弯半径、爬坡能力、保险金额、远程控制、数据接入等提出明确要求。四是申请条件与程序方面。实行“申请-确认”制,已在外地完成相同或类似功能测试的同架构车辆,无需重复开展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适用简化程序。五是通行规则与安全管理方面。每车必须配备远程或现场安全员,主体需建立内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禁止搭载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员应立即保护现场、报警并按要求上报。

  四、涉及范围

  适用于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应用试点活动,涵盖载物配送、无人清扫、移动零售、巡逻安防等非载人场景。

  五、慧企利民举措

  《办法》系统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应用试点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技术参数、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关键环节,为企业提供清晰、稳定的政策指引。核心惠企举措包括:一是首次申请车辆数量放宽至30辆,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比例设定为5%,有效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二是建立异地互认机制,已在外地完成相同或类似功能测试的同架构车辆无需重复检测,大幅简化申请流程;三是适度放宽车辆尺寸、载重、离地间隙等参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上述制度设计,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功能型无人车技术加速落地与规模化发展,助力龙岗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