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5-16
文 号:
一、背景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优化人才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设置了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机构房租免除政策以及社会资本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等,巩固了我区2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优势,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对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决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的难题,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且经区人力资源局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奖励扶持项目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四条,涵盖产业集聚鼓励、稳增长鼓励、高质量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等4个扶持项目。
四、申报和受理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并公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表格等,申报单位可登录区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资料。区人力资源局每年上半年受理上一年度本实施细则各项补贴和奖励申报。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均为核准制项目。
五、限制性条款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就监督管理事项单列一章,明确资金申报单位、审核部门的违规责任,对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的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
报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限内不享受鼓励;已取得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不得将租赁的办公场地对外分租或转租。对外分租或转租的,对外分租或转租期间不享受本扶持政策第四条产业集聚鼓励,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出产业园。
申报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或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