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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5-16

文  号:深龙人规〔2025〕1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为核准制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资金管理模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且经区人力资源局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章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产业集聚鼓励。对入驻龙岗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入驻机构,按年度营业收入每满10万元,给予350元的产业集聚鼓励,单个机构支持金额不超500万元。

  第五条  稳增长鼓励。对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下列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稳增长鼓励。

  (一)增长幅度在10%(含)至15%之间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稳增长鼓励;

  (二)增长幅度在15%(含)至20%之间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3万元稳增长鼓励;

  (三)增长幅度在20%(含)及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4万元稳增长鼓励。

  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增长幅度=(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上年度营业收入×100%

  非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增长幅度计算公式如下:

  增长幅度=(年度营业收入-前次享受稳增长鼓励营业收入)÷前次享受稳增长鼓励营业收入×100%

  当年度新设立且属首次申请稳增长鼓励的,按当年度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标准给予稳增长鼓励。

  第六条 高质量发展鼓励。对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档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高质量发展鼓励。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为起始档次,鼓励标准为10万元,之后按每增加2000万元为一档,每增加一个档次鼓励标准递增10万元。各档次高质量发展鼓励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万元,“[]”向下取整数):             

  鼓励金额=10+[(营业收入-5000)/2000)]×10

  首次的起算年度为2024年。营业收入所属档次超过已享受最高档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当年度高质量发展鼓励。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常驻办公人员不超过5人且办公场地需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批后可免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每年上半年,区人力资源局发布通知受理上一年度本实施细则鼓励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产业集聚鼓励、稳增长鼓励、高质量发展鼓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银行和账号复印件;

  5.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7.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8.未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承诺函。

  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政策文件对申报材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

  第四章  审核和发放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区人力资源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人力资源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扶持标准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自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向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发放鼓励资金,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资金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限内不享受鼓励;已取得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不得将租赁的办公场地对外分租或转租。对外分租或转租的,对外分租或转租期间不享受本扶持政策第四条产业集聚鼓励,并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出产业园。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或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等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形成的且实际发生地在龙岗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按20%计算;机构转包、分包业务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劳务费(服务费)等部分按10%计算。

  机构申报稳增长鼓励和高质量发展鼓励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资质且实际经营地在龙岗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与其同属同一控股股东的公司营业收入可合并计算。

  年度营业收入以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采用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管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申报2024至2027年度的扶持项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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