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6-06-23
文 号:深龙工信规〔2026〕4 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版)》经区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23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深龙工信规〔202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科技创新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其中,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科技创新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进行实施,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对第五条、第六条相关内容进行实施。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核准方式
第四条 人工智能算力扶持
(一)扶持范围:购买非关联方的算力进行大模型训练推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向算力供给方购买算力用于提质增效、扩大产能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企业增产扩产实际情况核定支持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算力消耗量核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分档评定机制综合评定,按评定结果分为五个支持档次,分档确定每年支持额度。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第一档:支持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档:支持额度为超过4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档:支持额度为超过800万元、不超过1200万元;
第四档:支持额度为超过1200万元、不超过1600万元;
第五档:支持额度为超过16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
其中,算力供给方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ISP。
2.深圳市政府部门认可的智能算力训力服务机构。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企业用数成本扶持
(一)扶持范围: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购买非关联方的语料数据进行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语料采购项目,根据规模质量、应用成效及合规水平等维度综合评分,分A、B、C、D档给予支持(A档不超过100万元、B档不超过80万元、C档不超过50万元、D档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六条 数据开放共享扶持
(一)扶持范围: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大模型训练语料(含行业数据集)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企业开放大模型训练语料(含行业数据集)的时间应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根据规模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成效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支持(A档不超过30万、B档不超过20万、C档不超过10万、D档不超过5万),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大模型自主开发扶持
(一)扶持范围:研发通用及专用大模型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模型,按每个模型50万元给予企业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准。
第八条 调用模型开发应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调用非关联方的模型进行应用场景开发或AIGC创作生产,且模型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2.通过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采购模型服务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根据应用成效、创新技术、产业带动、合规水平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九条 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处于工程化样机阶段、并且在国内首次实现试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根据应用成效、创新技术、产业带动、合规水平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
2.对在国内首次实现销售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根据该次销售产品的应用成效、创新技术、产业带动、合规水平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产品通过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安全检测或认证的(须具有CNAS等相关资质),额外增加支持。
3.对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一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4.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龙岗区内完成设计或生产,并且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首次实现试用或首次实现销售。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条 智能硬件创新发展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研发生产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产品、智能家具、智能玩具、3D产品、算力芯片等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硬件产品(不包括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相关智能硬件产品中涉及的人工智能产品部分,根据应用成效、创新技术、产业带动、合规水平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产品通过人工智能相关安全检测或认证的(须具有CNAS等相关资质),额外增加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具有行业引领意义的人工智能示范场景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项目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周期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2.按照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市场推广、应用成效、示范效应、发展潜力等维度,每年评审认定具有行业引领意义的示范场景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按其评审时的得分情况分A、B、C、D、E、F、G、H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400万、B档不超过350万、C档不超过300万、D档不超过250万、E档不超过150万、F档不超过100万、G档不超过50万、H档不超过10万):
(1)对于企业用AI智能体打造的场景项目,评审时额外加分。其中,该智能体须由企业自主研发并获得知识产权,并且智能体须符合相关安全条件。
(2)每个项目每年最高支持4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基地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大模型测评、测试验证、云协同创作、数据支撑、人才培训等服务。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评审认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服务能力、技术水平、运营机制、示范带动等维度,按其评审时的得分情况分A、B、C、D、E、F、G、H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400万、B档不超过350万、C档不超过300万、D档不超过250万、E档不超过150万、F档不超过100万、G档不超过50万、H档不超过10万),每个平台最高支持400万元。
2.对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评审认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质量、服务活动次数等维度对平台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平台,按其考核时的得分情况分A、B、C、D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50万、B档不超过40万、C档不超过30万、D档不超过20万),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3.对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一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合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另外,平台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周期年度内开始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平台已建设完成。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信息与对接平台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信息与对接平台,提供集技术展示、商业对接、行业交流、科普教育等服务。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平台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周期年度内开始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平台已建设完成。
2.按照场地人员、展销产品、市场推广、示范效应等维度,每年评审认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信息与对接平台,按其评审时的得分情况分A、B、C、D、E、F、G、H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400万、B档不超过350万、C档不超过300万、D档不超过250万、E档不超过150万、F档不超过100万、G档不超过50万、H档不超过10万),每个平台最高支持4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人工智能开源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打造人工智能软件开源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上一年度将人工智能软件开源项目捐赠给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并被其接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与评审制相结合的方式。以企业提供的捐赠协议等相关材料为准。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运营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园区运营机构、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在龙岗区内运营与人工智能产业相关的园区以及产业空间。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支持打造满足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发展的产业空间,对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认定的区级人工智能产业空间,截至申报指南发布通知日,每个产业空间内人工智能企业数量达到10家,并且其实际入驻面积合计达到1000平方米,根据空间质量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给予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在此基础上,每个产业空间内人工智能企业数量每增加1家,并且其实际入驻面积合计每增加100平方米,最高支持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每家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50万元。
2.支持打造面向一人公司(OPC)的创新创业集聚空间。对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认定的OPC社区,截至申报指南发布通知日,每个OPC社区内人工智能领域一人公司(OPC)数量累计达到30家,并且其实际入驻面积合计达到1000平方米,根据空间质量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给予OPC社区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在此基础上,每个OPC社区内人工智能领域一人公司(OPC)数量每增加10家,并且其实际入驻面积合计每增加100平方米,最高支持金额相应增加10万元。每家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最高支持350万元。
(三)审核方式:
1.对以上扶持方式1和2,采用评审制。以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同一运营机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扶持方式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2.对以上扶持方式1和2,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获最高支持350万元。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内主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等相关展会或大赛的企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备案的相关展会或大赛,根据赛事规模、质量等维度综合评定,分A、B、C、D档给予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大赛需符合以下条件:大赛组别不低于3个;参赛队伍不低于100支,参赛作品不少于500件;参赛队伍来源国家和地区不低于10个;赛事评委不低于10名;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2.展会需符合以下条件: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参展单位不低于200家;参展产品不低于1000件;活动持续时间不低于3天;获得至少10家市内外主流媒体或专业媒体的宣传报道,其中获得至少1家全国性主流媒体或国际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三)审核方式:事前备案,事后评审。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机器人券补贴扶持(企业)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购买、使用、租赁(租赁期不低于1年)符合条件的机器人产品。该产品须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并符合以下任一来源要求:
1.经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公开遴选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生产企业直接提供;
2.经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公开遴选的机器人生态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集成商、解决方案提供商、代理商等)提供,且该产品已与该伙伴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设立机器人券,以“抢券”形式向企业(使用单位)发放。
2.消费券用于直接抵扣其购买或租赁机器人产品的应付费用,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机器人产品售价的50%。
3.单张消费券面值为10万元。每家企业(使用单位)每年可获得消费券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与评审制相结合的方式。企业(使用单位)在核销消费券时,需提供机器人购买合同(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机器人交付及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消费券的具体发放规则、核销流程及管理要求,由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机器人券补贴扶持(平台)
(一)扶持范围:为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生产企业产品应用及市场拓展,培育机器人产业消费生态,支持具备线上线下整合能力、流量优势及完善服务体系的优质线上平台,经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遴选后,开展机器人或AI智能体产品的推广与销售活动。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设立不超过4000万元的补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平台开展“机器人应用推广专项活动”。
2.对消费者购买机器人或AI智能体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综合直降优惠。支持平台设立机器人/AI产品专属推广专区,匹配专属流量资源,放大补贴资金乘数效应。
3.采取“预拨付+清算”机制。对符合要求的平台,预拨200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活动启动;活动结束后,经由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核实,按实际发生的优惠金额进行最终结算。补贴额度用完即止。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场景揭榜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机器人场景应用“揭榜挂帅”项目的发榜方或揭榜方。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本扶持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结合事前引导与事后奖补。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采用“事前引导+事后奖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1.对发榜方(场景需求方)的扶持
项目验收通过后,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根据场景需求质量、验收成效、示范推广价值等维度,按其验收时的评审得分情况分A、B、C、D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200万、B档不超过150万、C档不超过100万、D档不超过50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2.对揭榜方(技术供给方)的扶持
采取事前和事后结合扶持方式。项目立项后,按照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市场推广、应用成效、示范效应、发展潜力等维度进行评审,按其评审时的得分情况分A、B、C、D、E、F、G、H档给予定额支持(A档不超过300万、B档不超过250万、C档不超过200万、D档不超过150万、E档不超过100万、F档不超过50万、G档不超过10万)。分档后先行拨付分档金额4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补齐差额。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龙岗区实际经营,并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文件;
(二)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获取专项资金的企业,龙岗区有权追回相关款项;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人工智能企业适用于在龙岗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在下列或相关范围内:
1.人工智能软件。包括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软件等。
2.人工智能服务。包括机器学习服务、计算机视觉服务、智能语音处理服务、自然语言理解服务、生物特征识别服务、人工智能集成解决方案等。
3.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OPC社区入驻企业分为三大类:人工智能(含智能硬件)、跨境电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其中,人工智能类OPC企业由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认定;智能硬件类OPC企业由区科技创新局认定,该类企业纳入人工智能大类进行统计;跨境电商类OPC企业由区商务局认定;AIGC类OPC企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所有类别的认定结果均应以函件形式抄送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行业协会是指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中,非关联方是指与申报单位不存在下列任何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数据交易平台是指2024年5月,由国家数据局推动并联合发布《数据交易机构互认互通倡议》的24家数据交易机构,包括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所、苏州大数据交易所、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江苏无锡大数据交易有限公司、宿迁市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杭州数据交易所、温州数据交易中心、福建大数据交易所、江西省数据交易平台、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山东数据交易有限公司、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武汉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湖南大数据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广西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海南数据产品超市、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德阳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是指以物理实体为载体,通过深度集成人工智能大模型、多模态感知等核心技术,能够在物理环境中自主或半自主地执行任务,具备环境感知、行为控制及人机交互等能力的智能机器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类人形态及双足/轮式移动能力的机器人,以四足为主要移动方式的仿生机器狗或其他多足机器人,具备自主导航与作业能力的专用无人车、移动底盘及复合机器人,以及其他通过具身智能技术实现自主移动或复杂作业的实体机器人产品。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产业空间或OPC社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空间或OPC社区运营机构是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企业。
(二)有良好的运营水平、科学的运营机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满足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三)有固定的独立经营场地,场地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必须清晰;属于租用物业或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申请时租赁(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含)。
(四)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需向入驻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创业支持等配套服务。
(六)需常态化组织社群活动,每月在空间内或社区内至少举办1场产业活动,所有活动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产业空间或OPC社区应为同一楼层内不分隔的集中连片空间,边界清晰且不超过所在园区边界。若单层面积无法满足,可由连续的两层或三层构成,每层均须专用于产业空间或OPC社区业务且整体不超园区边界;同一连片空间不得拆分申报,同一物理空间面积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若功能混用且物理边界清晰,可分区分别申报补贴,但须满足:各区自身符合本款空间要求,面积不低于各自最低规模,边界互不重叠,入驻企业数不低于各自最低标准。
(八)同一运营机构在符合本条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申请运营多个产业空间或OPC社区,但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含)。每个产业空间或社区须独立满足空间、面积、入驻企业数等各项最低标准,且边界互不重叠。
(九)OPC社区入驻企业总量核算遵循“单一口径、就高统计”原则,同一入驻企业不得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认定。社区入驻企业数量以第二十三条三大类别中单类认定企业数量的最高值为准进行核算。补贴资金发放或考核认定时,以汇总后的最高值数据为唯一依据,严禁按类别叠加发放。
(十)入驻产业空间或OPC社区的企业连续入驻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申报认定时须仍在租约期内并正常经营。产业空间入驻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3人;OPC社区入驻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人。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智能体须符合的相关安全条件为以下任一条件:
1.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登记。
2.通过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3.通过龙岗区人工智能相关的安全检测中心(须由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备案)的安全检测或认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三十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分档量化明细指标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是否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最终审核意见以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的意见为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三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实施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实施细则中的每年、年度(除周期年度外)均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八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他扶持政策时,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