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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15

文  号:深龙集资规〔2025〕1号

深圳市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

  按照《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我们配套制订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确保公司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合称“三会”)。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分别制定相应会议制度,明确会议议题提交、通知发放、签到、主持、表决、记录、决议、签字、公开等流程。

  第五条  公司“三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三会”分别确定代为履职顺序或分别由“三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推荐一名成员代为履职。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印章等工作。

  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可兼任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人员引进方式及程序、考勤管理、请(休)假管理、考核管理、离退休管理和关键岗位轮岗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公司集体资产、所属企业的管理工作。

  (三)召集、主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并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提出公司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范围。

  (五)决定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提出任免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根据绩效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的建议。

  (七)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内部管理制度,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方案等。

  (八)拟订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用地开发、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任期的经济活动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九)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方案。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当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列席。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行使监事会职权的机构或监事)是公司业务和财务的内部监督机构,监督公司企务的决策、执行、公开等程序,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合法监督行为不受其他个人、组织干预。

  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二)列席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会议,按照民主、诚信、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决策过程违反程序的行为并提出工作建议,对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有权查阅、复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问询相关人员,了解掌握公司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

  (三)在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监事会每年组织并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对“三会”成员及经理的履职情况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四)监督公司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公司企务及财务情况,特别是公司各项计划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企务公开、印章及档案管理情况等,对公司财务事项按月审查审核、查阅公司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集体用地开发建设、重大资产处置、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五)监督公司开展信息化系统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银行账户等工作。定期对信息化系统录入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加强对监管账户和集体股专户资金的监管;开展年度财务管理情况自查,每年对资金管理情况出具年度监管报告。

  (六)开展对公司的审计、检查工作。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三资”运作情况、经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或年度审计工作;组织或参与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报告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计结果向股东进行公开;可以根据股东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对企务、财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开展专项检查或调查;配合街道或社区纪委开展相关检查。

  (七)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提案;建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八)对企务、财务和集体经济事务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接待股东来访,查核、解答股东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或者投诉申请。向董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董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质询或建议;对有10%以上的股东(代表)反映的企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和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股东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向社区党委、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报告。

  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事项,有权予以纠正;发现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向所在地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对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进行督促落实,对于拒不整改的,有权向社区纪委或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反映。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安排专职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预算、经费,保障监事会成员及其专职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保证监事会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接待股东来访,解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对股东书面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核并给出书面的答复意见,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股东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集体股代表,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负责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行使集体股出资人权利。

  (二)负责集体资产与股权的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保障“集体股收益”支出合法合规。

  (四)可以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推选与表决公司董事和监事。

  (六)审议集体股所占股本比例的变动。

  (七)对应当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监督与表决。

  (八)对公司贯彻落实市、区、街道相关政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拟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等。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指派1名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列席代表须严格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结果进行表决,不按会议结果进行的表决无效;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表决不当和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股股利使用方案应当由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党委的指导下制订,由董事会确定使用方案后,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合作股(个人股)股东的日常联系机制,根据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经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1-2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公司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和“三会”成员一致,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加强内部监督。监事会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当董事与经理等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等进行交涉,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董事、经理等提起诉讼。

  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应当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以及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检举。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连续90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通过走访或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监事会收到相关事项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或者股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股东可向社区党委或街道信访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制度。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公司的建设、经营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股份合作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本人或者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股份合作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上述条款的,本人需向股东(代表)大会说明并公开。

  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成员和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发包、折股、出租、出售公司集体资产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将集体资产为外单位、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集体股权益(含集体股收益性资金、征转地集体所有补偿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逾期不纠正的。

  (七)拒绝接受审计,不按要求进行企务公开,重大事项不经公司民主决策程序讨论的。

  (八)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被罢免或依法被解除职务等,未按规定时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资料等的。

  (九)董事会成员和经理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未完全履行章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应当予处理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进行解释。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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