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 |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
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号、粤价[2002]116号、粤价[2002]163号、深价联字[2002]34号、深价管函[2008]61号 |
注销登记不得收费;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丈察费等其他任何费用。2、对农民建房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补、换证书也按此规定执行。 |
省定 |
行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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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登记 |
宗 |
80(企业),50(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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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登记 |
宗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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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登记 |
宗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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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登记费 |
价费字[1992]251号、粤价费(1)字[1993]112号 |
国家定项目 |
行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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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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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矿山 |
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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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矿山 |
次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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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矿山 |
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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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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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型矿山企业 |
次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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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矿山企业 |
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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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采矿 |
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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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94]第150号令 |
产品销售收入 |
0.5%-4% |
国家定项目 |
行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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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国测发[1993]082号、国测发[1994]03号文、价费字[1992]176号、粤财综[2002]9号 |
具体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176号文规定执行。 |
国家定项目 |
事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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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租赁管理费 |
粤价[2002]185号 |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
市人大定项目 |
行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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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合同登记的 |
月租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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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备案手续的 |
月租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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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估价师考试费 |
发改价格[2005]147号、粤价[2005]75号、深价联字[2005]21号 |
每科 |
50 |
国家定项目 |
事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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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闲置费 |
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粤府〔1998〕72号、深府〔2008〕2号 |
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
国家定项目 |
行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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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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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 |
月 |
0.8%×原合同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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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余情形用地 |
月 |
0.8%×现行公告基准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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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 |
月 |
0.8%×现行评估地价 |
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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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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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 |
0.4%×原合同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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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余情形用地 |
0.4%×现行公告基准地价 |
||||||
3、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 |
0.4%×现行评估地价 |
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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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公开信息费 |
粤价[2009]203号、深发改[2009]1946号 |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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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索费 |
每件次 |
5元 |
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同一个档案中的内容为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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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制费 |
1、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如下收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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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 |
打印在以下标准基础上加收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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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纸黑白单面 |
每张 |
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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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4纸黑白双面 |
每张 |
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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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4纸彩色单面 |
每张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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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4纸彩色双面 |
每张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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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3纸黑白单面 |
每张 |
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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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3纸黑白双面 |
每张 |
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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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3纸彩色单面 |
每张 |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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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3纸彩色双面 |
每张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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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D光盘(200~250M)复制 |
每张 |
2元 |
含光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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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VD光盘(1.2~1.4G)复制 |
每张 |
4元 |
含光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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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盘复制 |
每张 |
3元 |
含软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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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费 |
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前提下按实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