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办(民防办)行政事业收费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17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管理
方式

  收费
属性

  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办发[2001]9号、粤府办[1996]79号、粤价[2000]157号、深府[1994]231号、粤价[2009]272号、深发改[2009]2304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建设民防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民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1、因地下管网密集或开挖基础埋深小于3厘米难以建设的;2、按规定指标只能局部建设民防地下室的;3、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建设的。

  国家定项目

  行政性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

 

  
平方米

  
2400

  
按应建民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二)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

 

  
平方米

  
1200

  
同上

   
 

  
(三)工业区内的新建厂房

 

  
平方米

  
800

  
同上

   
 

  
(四)改、扩建原有建筑

 

  
平方米

  
20

  
按增加的面积计算。

   
 

  
(五)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全免。(粤价[2009]272号附表1第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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