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计费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管理 |
收费 |
法 |
▲一、诉讼收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粤价函[2008]45号、深价联字[2008]12号 |
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第六章)。 |
国家定项目 |
事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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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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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案件 |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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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的 |
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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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件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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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件 |
2%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件 |
1.5%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件 |
1%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9%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8%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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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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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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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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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 |
件 |
300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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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件 |
500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为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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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财产案件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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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件 |
1000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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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争议案件 |
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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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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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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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行政案件 |
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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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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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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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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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件 |
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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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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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件 |
1.5% |
|||||
(4)超过5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 |
件 |
1% |
|||||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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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件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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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保全措施 |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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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件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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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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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件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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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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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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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件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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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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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公开信息费 |
粤价[2009]203号、深发改[2009]1946号 |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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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索费 |
每件次 |
5元 |
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同一个档案中的内容为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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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制费 |
1、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如下收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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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 |
打印在以下标准基础上加收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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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纸黑白单面 |
每张 |
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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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4纸黑白双面 |
每张 |
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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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4纸彩色单面 |
每张 |
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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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4纸彩色双面 |
每张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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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3纸黑白单面 |
每张 |
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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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3纸黑白双面 |
每张 |
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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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3纸彩色单面 |
每张 |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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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3纸彩色双面 |
每张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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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D光盘(200~250M)复制 |
每张 |
2元 |
含光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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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VD光盘(1.2~1.4G)复制 |
每张 |
4元 |
含光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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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软盘复制 |
每张 |
3元 |
含软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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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费 |
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前提下按实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