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行政事业
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B005240300
田卫东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一六
六
二十四
二○一四
一、诉讼收费
见许可证副本
国务院令(第481号)、粤价函[2008]45号、深价联字[2008]12号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编号:B005240300
收费单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负 责 人:田 卫 东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联系电话:28923350
有 效 期:2014-6-24到2016-6-24发证机关: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1)不超过1万元的
件
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2.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0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10
5.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2)其他行政案件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50-100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案件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2.申请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
6.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