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龙岗辖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T浏览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附件1)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附件2)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做好我区节能审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节能报告审查要求

  根据市发改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由我局作为龙岗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机关,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按相关规定免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项目,在项目总概算阶段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社会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申报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时,可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或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报送项目节能报告并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申报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时,则需先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节能审查权限划分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需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节能审查材料由项目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和要求自行上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划建设,节能报告提交节能审查机关备存,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办事流程详见附件3)。

  (三)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按上述节能报告审查要求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报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办事流程详见附件3)。

  (四)数据中心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相关节能审查材料由项目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和要求自行上报。

  三、节能验收权限划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跨区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

  3.龙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5月2日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pdf

  深发改【2017】249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龙岗区固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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