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救助资助 > 常见问题

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发布时间: 2022-05-16
  • 来源: 龙岗区民政局
  • 浏览次数: -
  • 【字体: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