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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的,自不动产登记机关完成房屋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租资金;办理过房屋预售备案的,从完成房屋预售备案次月起停止发放补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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