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相关政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