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保障性住房申请 > 保障性住房(公租、安居)轮候申请 > 常见问题

入住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 发布时间: 2026-03-10
  • 来源: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 浏览次数: -
  • 【字体:     

  答:根据《龙岗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规则》,入住龙岗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