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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对港输送劳务派遣经营主体资质如何申请?

  根据《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五及第六条,商务部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政策指导。商务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港澳办共同确定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事宜。

  鉴于香港地区和市场的特殊性,对输港普通劳务实行限定经营公司数量和总量控制的办法,未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故目前暂无申请输港劳务资质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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