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龙岗区社区托育点项目建设运营策划方案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4-11-20
文 号:
第一章 总论
1.1 项目名称
龙岗区社区托育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2 各类行政法规、政策及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
《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
《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国卫办妇幼函(2022〕409号)
《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号)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深圳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27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23〕11号)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2021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令第58号)
1.3 项目背景
《深圳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构建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托育体系,实现街道级普惠性托育机构、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全覆盖,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关于社区托育服务方面,《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2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 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 号)中提出“拓展社区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构建15分钟托育服务圈”的工作要求,以推动实现2025年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
为完善龙岗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每个社区均有托育服务的目标,龙岗区卫生健康局拟对目前区内38个无托育服务的社区开展社区托育点建设工作,其中5个社区以社会办托、幼儿园开设托班等方式落实托育服务,实际建设33个社区托育点。
第二章 目标定位与需求分析
2.1 建设目标与功能定位
2.1.1 建设目标
本项目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结合3岁以下婴幼儿的实际需求,在现无托育服务的社区,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场地建设涵盖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及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点,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2.1.2 功能定位
主要为社区内18-36个月的幼儿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及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2.2 项目需求分析
2.2.1 需求分析说明
根据龙岗区卫生健康局前期梳理,现龙岗区内共有38个社区无托育服务(各社区情况详见附件1)。后经调研,该38个社区中有2个社区拟通过幼儿园开设托班实现托育服务全覆盖、1个社区在建普惠托育机构、1个社区拟通过技校办托实现托育服务全覆盖、1个社区场地不符合建设要求,故上述5个社区暂不考虑建设社区托育点。
因此,除上述5个社区以外,其余33个社区为本报告中需求分析范围,建设运营成本测算范围亦为对应的33个社区托育点,即本报告研究范围为33个社区。
2.2.2 各社区0-3岁婴幼儿数量统计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本次测算涉及的33个社区共有0-3岁婴幼儿约为19979个。
2.2.3 各社区托位需求分析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龙岗区托位数远期指标,关于托位建设方面,要求至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分别达到4.5个、 5.9个、8个。按每千人口托位数4.5个、 5.9个、8个分别进行测算,则本次测算涉及的33个社区标准托位建设需求数量分别为3985、5222、7079个。
2.2.4 各社区入托意愿调研情况
2024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龙岗区卫健局组织了关于社区托育点入托意愿的调研,该调研具体通过线上问卷形式开展,涉及本次社区范围共收回509份有效问卷。
经调研,家庭有0-3岁婴幼儿的问卷有280份,其中236份反馈有托育需求,若建设社区托育点,272份反映愿意入托,占比高达97.1%。因此,从统计数据上看,社区居民的入托意愿非常强烈。
2.2.5 小结
根据2.2.1-2.2.4小节内容,本次研究范围涉及社区现均无托育服务,整体托育服务需求迫切、居民入托意愿强烈。因此,应加快推进相关社区托育点建设工作以填补社区托育服务空白,有效满足居民的托育服务需求。
第三章 项目选址与装修改造标准
3.1 项目场址
根据《深圳市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社区托育服务点选址应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利用社区既有建筑如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党建、物业管理、家庭发展服务中心或合法居民住宅等设置。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社区服务设施设置,空间应相对独立。”
按照上述选址要求,经与各街道及社区沟通协调,本次涉及的33个社区中有26个社区选址于党群服务中心、2个社区选址于长者服务站(夕阳红)、4个社区选址于社区工作站、1个社区选址于医院物业。相关各社区托育点拟选取场址如下表所示。
表3-1 各社区托育点拟建场址一览表
3.2 建设规模
3.2.1 装修改造规模
本次涉及的33个社区托育点后续均应按社区托育点使用要求与标准进行装修改造。根据表3-1统计数据,本次装修改造涉及场地面积合计约为1623㎡。
3.2.2 收托规模
根据《深圳市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场地建设面积指标要求:“社区托育服务点幼儿活动区域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如需设置睡眠、食堂等其他功能时,应另外配备功能区域。”本次研究范围内社区托育点考虑开放半天,故无需设置睡眠、食堂等其他功能,因此社区托育点以提供幼儿活动场地为主,托位配置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规划。
另外,《深圳市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中关于收托规模提出:“社区托育服务点收托幼儿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参照本方案要求建设管理。超过20人的,参照《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深圳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等要求建设管理。”因此,原则上本次研究范围内各社区托育点的收托规模均控制在20人以内。
根据上述配置规划原则,结合各社区托位配置需求和各场地规模情况,本次研究范围内的33个社区共计规划配置约489个托位。具体明细详见下表。
3.3 装修改造标准
根据现场调研情况,各社区托育点均拟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等现有场地进行设置,各场地情况整体较好。
考虑目前无针对社区托育点的建设标准,且本次拟建设的33个场地现状参差不一,因此,本报告测算结合各场地情况,参考现《深圳市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2021年)、《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等与托育场地设施相关的标准文件要求,及已建成运营的社区托育点装修情况提出以下装修改造要求:
3.3.1 场地建设要求
1. 《深圳市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设置要求
社区托育服务点幼儿活动区域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如需设置睡眠、食堂等其他功能时,应另外配备功能区域。有条件的社区托育服务点宜设置户外活动场地。利用社区服务设施设置的不应设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4 层及以上;利用住宅设置的应在建筑首层(地面层)。主体建筑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社区托育点服务区域设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等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并自行加工膳食的应设置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明火的厨房还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提供餐饮服务但不具备自行制作餐食条件的应委托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配餐,受委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应为A 级,并设置配餐间。
社区托育服务点利用住宅设置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超过50㎡的房间应设置两个疏散门;当位于高层建筑首层时,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当位于多层建筑首层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设施、器材;其他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 本项目场地建设具体要求
(1)根据调研情况,本项目拟利用场地均在社区服务设施3层及以下,且无设置在地下室的情况,符合工作方案关于社区托育点建设的楼层要求。
(2)因本次拟建设社区托育点均为社区嵌入式,为尽可能减小对社区其他功能的影响,对于各场地的使用时间规划为半天,故各社区托育点不需设置睡眠、食堂等功能,仅考虑幼儿活动区域,根据各场地情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进行设置。
(3)主体建筑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
(4)社区托育点服务区域空间应相对独立,且设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抗震等相关规定。
(5)不考虑提供餐饮服务。
3.3.2 设施配备要求
1. 《深圳市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设置要求
社区托育服务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玩教具、饮用水、空气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取得相应质量监测报告。室内装修装饰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设有幼儿盟洗设备。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根据收托规模,配备符合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相关要求
(1)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2)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3)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
(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3. 《深圳市托育机构设置指南》(2021年)
(1)托育机构室内外设计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功能分区合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符合婴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
(2)托育机构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设施设备、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3)配置的玩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14)的规定。
(4)托育机构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标准》(T/CAQI 18-2016)一级浓度限值。
(5)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托育机构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楼梯、走廊、围墙、户外活动场地、厨房区域应做到安全监控设备配置全覆盖、无死角,确保24小时设防,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4.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
(1)应配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和安全卫生要求的生活设备设施,婴幼儿桌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3976(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
(2)婴幼儿的生活和游戏空间应安全,地面、窗户、防护栏、家具、家电等设备设施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 39。
(3)婴幼儿用房通风,温度和湿度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 39。
(4)配备符合不同月龄婴幼儿动作、认知、语言、情感与社会性等各个领域发展特点的玩具,数量充足、多样,具有安全环保标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鼓励结合地域特点和婴幼儿特点,利用自然材料或生活材料自制玩具,玩具安全、环保。
(5)配备符合不同月龄婴幼儿认知发展水平的图书,数量充足、种类多样。每名幼儿不少于1 册,种类不少于4 类,且干净环保。
5. 本项目设施配备具体要求
(1)根据各社区托育点场地现状情况进行功能规划和适儿化改造,含必要的拆除、新建隔断、围墙、墙面软包、地面软包等,以及室外公共活动区域栅栏及地面铺设等(如涉及室外)。
(2)根据场地调研情况,大多数场地不具体设置独立洗手间的条件,可考虑依托场地现状使用社区托育点所在楼层公共洗手间,同时应结合幼儿使用情况在场地内规划独立区域,设置可移动洗手盆、马桶等。具备室内独立洗手间的场地按照幼儿使用需要进行改造。具体改造情况应结合场地情况进行规划设计。
(3)进行必要的安装工程改造(含给排水改造、强电改造、弱电改造、暖通改造等),其中弱电改造主要含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
(4)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消毒设备。
(5)根据收托规模,配备符合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6)装修改造涉及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玩教具、饮用水、空气质量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取得相应质量监测报告。
(7)室内装修装饰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四章 项目运营模式与要求
4.1 项目运营模式
本次研究范围内拟建设社区托育点是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现有场地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点,旨在为社区居民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及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是社区服务功能的拓展,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范畴,具有公益属性。同时,参考深圳市内外同类项目的运营模式情况,本项目运营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4.2 主要运营内容
1. 委托运营管理范围为本次研究范围内的社区托育服务点。
2. 原则上运营单位为各社区范围内18-36月龄婴幼儿(有提前预约的)每月提供1次免费照护服务,即每年提供12 次免费照护服务。社区托育点照护服务性质为临时制,形式为计次制(单次不超过3小时),不提供幼儿餐食点心服务及幼儿年龄段特有的日常消耗品(如纸尿裤、奶瓶等)。
4.3 托育服务开放时间
因社区提供的社区托育点建设场地除用于社区托育点建设外,还兼具其他使用功能,故本次研究范围内涉及的社区托育点原则上每周提供5个半天的托育服务,每半天开放时间为3小时。若上午开放,开放时间拟定为8:30-11:30;若下午开放,开放时间拟定为14:30-17:30(具体开放时段后期可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5.1 主要结论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完善龙岗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每个社区均有托育服务的目标,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本项目的实施建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本项目运营单位。区卫健局负责协调确认各社区托育点场地情况,并对社区托育点场地进行标准化提升后将运营场地交付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开展社区托育点的运营,并接受龙岗区卫健局、街道、社区及社会公众的监管。
5.2 建议
本次研究范围内托育服务需求迫切、居民入托意愿强烈,建议加快推进相关社区托育点建设工作以填补社区托育服务空白,有效满足居民的托育服务需求。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场地的安全管理要求较高,运营单位应做好托育点开放运营时段的人员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保证项目开放时段婴幼儿的安全。
从节约人力成本、有利于项目稳定运营的角度出发,本项目建议按照整区上午与下午统筹运营的方式来开展相关运营工作,其中上午与下午运营的社区托育点数量应根据人员需求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设置,该要求后续建议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