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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拟注销深圳和济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6-07-08
  •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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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济医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和《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执业地址改为他用,或者医疗机构对其执业地址已无合法使用权限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你单位符合前述情形,我局拟注销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无法联系上你单位主要负责人,现拟公告注销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次公示期限自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29日。公示期间,如你单位存在异议,请于公告期内向龙岗区卫生健康局法规科反映。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和谐路66号卫生监督综合楼1112室,联系电话:0755-28948280。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