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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深圳圣浩富民口腔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WPT8J):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于2025年7月3日未将使用后的棉球、棉签、一次性注射器、镊子、探针、针头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0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卫传罚〔2025〕07F-3),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宁路70号龙岗公共卫生服务中心406室

  联系电话:0755-89258356,联系人:曾先生、谢先生。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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