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07-09-12
文 号:
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等7部(局)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通知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劳动部、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就字第120号),切实做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为此,我们根据原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残联联合制定的《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O年一月十六日
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规范盲人按摩行业机构的设立和经营,保护盲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盲人按摩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残疾人联合会法定的残疾人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劳动部、中国残联关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以及深圳残联发[1998]0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全市范围内以盲人按摩服务注册登记、有盲人从业的保健按摩机构(不含医疗按摩机构)。
第二章 主管部门
第三条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实施。
深圳市工商局、劳动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市残联实施本办法。
深圳市残联设立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专门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负责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工商个体户开业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指导和组织保健按摩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第三章 开业及从业条件
第四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应向市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开业资格证》),凭主管部门核发《开业资格证》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办《开业资格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中,持有从业资格证的盲人按摩人员必须占50%以上,其中深圳市户籍盲人不低于20%;健全人从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或卫生部门颁发的按摩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培训合格、品行端正、持有盲人按摩机构管理人员资格证的管理人员(工商个体户经营除外);
(四)申办工商个体户执照经营者,必须是深圳市户籍盲人,持有待业证或失业证,具备中级盲人按摩师资格,其法定监护人愿意承担其在经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经营场所地址应选在本人户籍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其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五)具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
第六条 盲人按摩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室内设有通风、消防装置;室内地面应防渗、防滑,并设有盲人扶手;
(二)门窗应使用透明玻璃,室内仅允许设不可调灯光装置(参照市公安局规定高、宽度,灯光亮度);
(三)应配备完善的清洁消毒设施,浴巾、面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饮水茶杯应严格按有关卫生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第七条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机构的名称,应含有“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第四章 开业、从业资格证审批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以解决深圳市户籍盲人就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为原则,制定年度计划,审批盲人保健按摩开业资格及从业资格。
第九条申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证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报《开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聘用持有盲人保健按摩从业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师劳动合同书;
(三)经营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草案;
(四)申办单位经营执照或政府批文,法人代表任命书;个体经营的提交身份证、待业证、残疾人证、法定监护人证、个人材料及担保书;
(五)经营场地的使用协议意向书和所在区残联开具的场地调查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条规定文件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开业资格的结果书面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审核合格具备开业资格的,颁发开业资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发给批复情况通知书,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才可申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专以上医学院校、省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盲人学校或其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或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三)经市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属以上医院体检证实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
外来盲人除上述条件外,还须由深圳市盲人按摩机构单位推荐,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未婚证或计划生育证。
第十二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自愿从事按摩服务的,由盲人按摩机构的单位或区残联将有关材料统一上报主管部门,经深圳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向市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后才可上岗。
第十三条 有关盲人按摩机构按摩业务人员培训、考核的办法:盲人按摩员和盲人按摩机构管理人员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会同广东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制定实施;健全人按摩员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将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按摩技术证书编号、从业单位以及工作表现、违法记录等资料输入电脑,实行电脑化管理。
第十五条 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必须优先招聘盲人员工,保证盲人按摩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经营范围内容的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严禁各类服务人员向顾客索取小费;
(四)礼貌待客,不得故意拖延服务时间,不得向顾客索取不合理报酬;
(五)严禁盲人按摩机构人员从事色情活动;
(六)严禁弄虚作假,降低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比例;
(七)服从和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盲人按摩经营机构必须将《开业资格证》、《营业执照》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的位置。
第十七条 盲人按摩经营机构不得出租或转让《营业执照》,不允许个人承包。
第十八条 盲人按摩经营机构改变名称、营业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歇业、终止的须报市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终止手续。
第十九条 盲人按摩经营机构服务项目的营业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
第六章 年审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度对盲人按摩经营机构实行年审,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凡年审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其《开业资格证》并通报市工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开业资格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员、健全人按摩员、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深圳户籍盲人工资表原件;
(六)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场地租赁合同书或场地使用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盲人按摩机构聘用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低于50%,不按规定优先安置深圳户籍盲人按摩员从业的;
(二)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的;
(三)没有固定场所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开业资格证》地址不相符的;
(四)经营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不完备及不真正落实的;
(五)违法经营的;
(六)出租、出借或转让《开业资格证》、《营业执照》的;
(七)未按规定收费,任意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恶性竞争的;
(八)歧视盲人按摩员或有意压低盲人按摩员的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三条 年审时间为每年1—4月份,过期不予年审。年审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出具年审合格通知书,并在《开业资格证》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第七章 监督及惩处
第二十四条 盲人按摩经营机构有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开业资格证》年审手续等项目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盲人按摩经营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一年内累计达五次以上的,由市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开业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