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社保医保 > 政策法规

名  称:关于调整2013年度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3-09-14

文  号:

关于调整2013年度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深民〔2013〕13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010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917.5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 

  附表:2013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附表:

  

2013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原标准 新标准 增加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2298 2459 161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1838 1967 129
因病一级至四级 1379 1475 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