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调整2013年度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3-09-14
文 号:
深民〔2013〕13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010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917.5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
附表:2013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附表:
2013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 |||
单位:元/月 | |||
残疾等级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 |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 2298 | 2459 | 161 |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 1838 | 1967 | 129 |
因病一级至四级 | 1379 | 1475 | 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