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第九条 有关规定: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