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服务 > 社保医保 > 常见问题

问: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首次鉴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辅助器具安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答:一、申请条件: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本市务工人员,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粤劳险第51号文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相对稳定。

  二、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原始病历、X光片、CT片、MRT片及检查报告单等)、3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未参保无工伤认定书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非法用工的应提交属地工伤管理部门的非法用工证明;

  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经市社保机构工伤处认定为工伤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或仲裁委托的,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业务窗口办理,经所属地社保机构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所属地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