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简称《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113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27号)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简称市政府《通知》),以及《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