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各种慈善活动中的捐款捐物,纯属单位做善事、献爱心的高尚自愿行为。而按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是国家、政府立法规定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是执行法规行为。两个行为不能相互交换、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