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2/3以上,未来作为园区使用期限10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及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业化服务。
(5)配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8人以上。
2.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