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政策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4-07-16
文 号:
(深府办〔201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高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与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用人需求信息,采取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周、大学生就业“双选会”等多种方式,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大力度从深圳本地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的渠道。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三)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按省有关政策享受相关补贴,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其他政策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9〕7号)执行。
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月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中企业缴交部分的80%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鼓励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程序参照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七)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大学创业园及各类工业园区,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1.对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按提供的公共创业培训场地、商务洽谈场地、项目及产品展示场地的面积,给予公共设施补贴。
2.为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开业一站式代理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代办工商注册、机构代码证办理、地税注册等一系列开业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创业代理服务补贴。
(九)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1.项目经过评审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
2.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800元、第三年每月600元标准予以场租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每吸纳一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高校毕业生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6.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十)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大赛。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一)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创业指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员,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要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加强求职技巧及实用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培训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在校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二)加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力度。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完善离校未就业户籍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发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及时收集见习岗位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组织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在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的同时,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社区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对认定为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市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同时给予个人每人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并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
(十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
(十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完善服务手段。要按照重心下移、窗口前移的思路,实行工作前置,拓展“一站式”服务功能,集中受理各项业务和资金补贴工作。要搭建市、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统一平台,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1.通过实施岗位拓展计划,把开发就业岗位作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从源头上抓岗位开发和资源对接,实行多元化的岗位配置渠道。建立常态化的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动态监测机制,为岗位开发、资源配置、技能培训提供即时信息,促进经济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
2.通过实施创业引领计划,落实租金减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配备创业导师、创业技能培训、综合咨询代理等服务,切实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条件、环境和支撑服务。
3.通过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一次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指导手册。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一企一岗?互济共赢”等专项活动。
(十五)加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与服务。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做好离校毕业生各项信息“无缝衔接”,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进入全市未就业登记系统。对已进行未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扶持体系,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十六)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对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终止其领取临时生活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区及光明、坪山新区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市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大力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高校要坚持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逐级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
(十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人力资源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到各高校宣讲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同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做到资金有保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统一支付。
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