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属地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
发布日期:2015-07-09
文 号: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现就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属地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服务的就业政策扶持对象改由各区提供服务之后,在2012年1月1日以后申请政策性补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支付补贴。其中,因考虑春节因素,为确保补贴能够及时发放,在1月31日之前如户籍地信息与市就业中心提供名单信息不一致的,请按市就业中心提供的名单受理审核支付。
2012年2月1日后,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原市属服务对象的政策性补贴申请时,如申请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更,工作人员应当在系统中的“失业人员管理”菜单上进行户籍信息修改,然后引导该服务对象到变更后的户籍地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业务。按户籍地受理的街道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系统中的“失业人员管理”中进行属地初始化后,办理相关业务。
二、原市属政策性补贴对象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各区如已指定银行的,则该指定银行应承担向其他银行划账支付的责任。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确认指定银行实现划账支付,确保政策性补贴费用能按时支付给补贴对象。
三、对正在享受政策性补贴的区属失业人员中非本区户籍的,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用“老人老办法”方式维持原办理程序不变。即201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就业援助补贴,且在2012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的人员(即“老人”),仍由原受理和支付补贴的区承担,直至其按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期限结束。
2012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以及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申请政策性补贴的,均到本人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其中,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申请政策性补贴的人员到户籍地提出申请时,其失业证暂不更改。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尚未享受政策补贴的区属失业人员,户口本显示的户籍地与失业证发证网点登记户籍信息不一致的,可由本人向发证机构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也可由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电话通知发证机构修改户籍信息,再由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系统中点击“属地初始化”按钮完成管理权限转换,然后才能办理相关业务。
五、原市属服务对象到户籍地所在街道进行失业证年审,区属失业人员到发证单位年审。
六、《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1〕17号)已于2011年12月15日公布。街道、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系统首页下载并打印《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该表分上、下两联,下联交失业人员,上联存档备查)、《补贴申请表》。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暂通过手工方式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七、2012年4月1日前,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原招用市属失业人员的企业补贴申报材料时,如有必要,可书面申请市就业中心岗位开发部进行岗位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市就业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根据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意见及我市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现状,现对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的招用备案办理流程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拟招用失业人员,可到单位注册地的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空缺岗位,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查岗位信息、推荐失业人员上岗。用人单位录用可享受补贴失业人员的,应及时反馈给推荐上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办理员工录用手续。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录用手续后,应向注册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的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备案。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福田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备案后,对招用员工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岗位核查通过,备案材料齐全,备案通过。岗位核查未能通过的,将备案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九、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原定为一个月一次,各区在保证岗位信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对核查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企业招用的分布于不同区域的失业人员的岗位核查原则为:
(一)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
(二)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经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岗,并反馈核查信息;
(三)岗位地与经营地和注册地都不一致的,由经营地或注册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岗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
(四)负责核查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对象按户籍情况分别出具核岗证明,用人单位在申请补贴时与其他资料一并提交。
十、根据《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1〕14号)的要求,办理灵活就业补贴新增两项应提供资料,即《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该两项资料已在系统首页挂出,打印后由申请人填写提交。两项材料作为纸质材料受理,原件做为财务凭证提交,复印件做为业务台账留存,暂不录入系统。2012年1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均需提交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2012年1月1日前已享受灵活就业补贴人员,需每3个月提交一次《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十一、灵活就业补贴人员享受政策期限满后再次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新办理的失业证重新编号登记。
十二、以夫妻双失身份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同时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只能一人享受补贴,且一人享受补贴后另一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失效。但另一方如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就业援助。
十三、失业人员提档申办退休时,若档案内记载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受理窗口应提示失业人员采取借档的方式到社保部门审核退休条件。经社保部门审核后,失业人员符合条件则回到窗口补办提档手续,不符合条件则将档案退回受理窗口,其失业登记或享受补贴身份仍然有效。
若本人办理提档手续的,原失业登记身份和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补贴终止。如经社保部门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十四、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上岗人员原委托福万家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为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该项管理应纳入招标采购的事项。拟在2012年6月以前,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承担对临时性岗位人员管理的劳务派遣机构。在中标机构产生之前,为保持业务稳定,请相关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福万家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1月-6月的委托协议书,受理补贴审核支付事宜。临时性岗位上岗人员的户籍地名单已在系统挂出,供各区使用。
十五、就业登记系统中由市就业中心立户的企业因技术问题,暂时办理不了业务的,由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引导企业办事人员到劳动就业大厦6楼窗口进行后台技术处理。就业登记系统相关技术问题解决后,市就业中心再书面通知由各区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