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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办事指南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街道

  认定期限: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三年内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一次办

  法定办结时限:1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业务系统: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无

  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通办范围:通办

  二、 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三)《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三、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对象为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以下人员: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四、受理条件

  符合上述身份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完成企业参保登记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提供2项或4项,台湾居民提供3项或4项;其他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4.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三)初创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四)纳税证明;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六、申请时间

  初创企业注册3年内。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从“个人入口”登录平台,搜索“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或在“个人办事→补贴申办”中查找“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点击“立即办理”,选择“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申报页面。

  完善申报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身份核实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服务窗口应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退回申请人。

  (三)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该项业务办结;初核不通过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通过原因。

  八、其他说明

  (一)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负责人、合伙制企业执行合伙人等职务参照法定代表人执行。)

  (二)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我市(持深圳居住证或持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以“我市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时需满足:身份核实前已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等同于做失业登记)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即失业登记未被注销)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且当前正在初创企业内参保。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论其在工商户内缴纳社保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标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少参加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的一种),均可进行身份核实和补贴申请。在申领补贴期间转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的,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

  (五)系统判断自主创业申请人在初创企业内是否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的险种为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两个险种均未缴纳视为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可不在创业企业缴纳社保,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期间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九、监督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本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追回其所领补贴,并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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