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综合执法主体: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
二、执法权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3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承接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告》(深龙府函〔2026〕13 号)
三、职权范围: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
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六)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755-89916166
现场咨询: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