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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规〔2022〕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9日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岗区组织遴选的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总部企业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是指用于引进产业项目的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仓储用地(W1)。

  第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深府规〔2019〕4号文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申请遴选的重点产业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第六条 申请遴选的项目实施主体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龙岗区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法人企业,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不低于1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2亿元。

  (二)在龙岗区已自有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纳税不低于2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不低于4亿元。

  (三)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纳税不低于5000万元。

  (四)《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500强”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总部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纳税不低于5000万元。

  (五)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经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纳税不低于5000万元。

  (六)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受龙岗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区级重点产业项目由领导小组审定,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并统筹开展全区重点产业项目的遴选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就产业政策导向、产业用地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

  (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产业用地供应条件、高新技术项目等提出意见。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产业方向、空间布局、建筑形态以及产业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五)区司法局就遴选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六)区水务局负责对项目的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

  (七)区重点区域署按照《深圳市重点区域质量型开发建设指引导则》等要求对项目产业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协助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用地可供选址区域、用地及建筑规模、规划情况、规划设计研究要点等提出意见。

  (九)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地块是否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他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意见。

  (十)区教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教育设施用地(GIC5)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文体设施用地(GIC2)的项目提出意见,对数字创意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提出意见。

  (十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据相应职能对龙岗区行政辖区内涉及医疗卫生用地(GIC4)的重点项目提出意见。

  (十三)其他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工作。

  第八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拟定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产业监管工作。

  第九条 市、区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的用地申请、资格审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拟定及签订等工作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遴选流程

  第十条 重点产业项目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信息采集表(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佐证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董事会决议(原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近三年的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银行资信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估材料等环境保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流程:

  (一)项目初审: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或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受理重点产业项目认定申请(市、区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尽调报告等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专家评审: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或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市场前景、生产技术或产品先进性、运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济贡献能力、项目发展潜力、环保影响与土地的匹配性、项目安全性等进行综合评判,就项目是否可以认定为重点产业项目提出意见。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或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关于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

  (三)拟定遴选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的重点产业项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拟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四)征求意见: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就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各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五)提请审议: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汇总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提请领导小组对重点产业项目资格、项目用地选址方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进行审定。

  (六)遴选方案备案: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提请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七)遴选方案公示: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将经备案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龙岗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公示期间第三人对遴选方案提出异议的,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异议进行处理。

  (九)土地供应启动:对遴选方案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启动土地供应工作。

  (十)资格审查:土地挂牌期间,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区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除外)负责审核企业竞买资格,出具审核意见。

  (十一)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签订:企业竞得用地后,由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竞得用地企业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开展产业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自公示结束之日起算,一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纳税额和收入法增加值,申报企业及其控股50%以上子公司、申报企业母公司及其控股50%以上子公司均可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0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纳统产值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产值。

  收入法增加值核算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纳税额指企业自缴税额(不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50%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税额本年累计数-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相关稿件

  •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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