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6日
深圳市龙岗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国有博物馆,推动我区博物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馆址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具有广东省文物局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资格等登记材料,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且向公众展示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国有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公共精神文化需求和城区发展规划,能够促进旅游、商业等服务业发展,推动区域性经济文化发展。
优先扶持以下几类非国有博物馆:
(一)在本领域内收藏数量多、藏品品质高、展览受众广,处于全国同类博物馆中的领先水平,对周边有较强的文化影响力;
(二)体现岭南区域特点或客家特色文化;
(三)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填补国家、省、市博物馆门类空白;
(五)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设立的博物馆;
(六)体验式、创新式博物馆。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分为开办资金奖励、场馆建设扶持、场租补贴、免费开放门票补贴、临时展览补贴、其他补贴等。
我区非国有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相应扶持,不影响其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益性基金申请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
对符合我区博物馆发展战略且填补全国博物馆领域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经区政府同意,可进一步研究相关倾斜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文体旅游局向区财政局申请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经费。区文体旅游局根据本标准核定非国有博物馆下一年度资金扶持规模,报区财政局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按照“社会办馆、政府扶持、统筹规划、精品办馆”的思路,实行申报公平、评审公正、过程透明、授予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开办资金奖励及藏品品质奖励
第七条 获得开办资金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规定,须在广东省文物局备案,并依法在我区民政部门办理齐全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二)能够坚持面向社会,坚持为民服务,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第八条 资金奖励标准:
(一)馆藏藏品300件(套)以上500件(套)以下,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实际装修布展费用不超过6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馆藏藏品500件(套)以上1000件(套)以下,展厅面积8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实际装修布展费用不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馆藏藏品1000件(套)以上,展厅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实际装修布展费用不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馆藏藏品1000件(套)以上,展厅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实际装修布展费用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50﹪的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开办资金奖励主要用于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自行装修场馆的补贴。政府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场馆装修的,不再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给予此项奖励。此外,开办资金奖励的申请仅适用于本办法正式实施后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九条 历史文物类藏品品质奖励是指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中相关规定,经省、市级文物鉴定机构认定为一级文物且满足一定数量要求所给予的奖励。非国有博物馆藏品中有5件以上10件以下一级文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件以上20件以下一级文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件以上一级文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非历史文物类藏品品质奖励,依据其稀有性、行业认可度等评审标准,同时参照历史文物类定级标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给予相应奖励。
藏品品质奖励与开办资金奖励可以叠加奖励。
第十条 申请开办资金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文物局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等有关材料;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标注展厅范围以及博物馆其他功能区域的馆舍总平面图、局部平面图(或平面示意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安全证明;
(三)装修费用清单以及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关于装修费用的评估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
(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能够证明符合补贴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历史文物类藏品品质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提供省、市级文物鉴定机构出具的馆藏一级文物的认定证书;申请非历史文物类藏品品质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提供相关行业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章 场馆建设扶持
第十二条 推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或馆舍。
第十三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参照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各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古遗址、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五条 为形成我区博物馆集群效应,对于具有先进办馆理念、能填补全国博物馆领域空白的非国有博物馆,政府可在规划的博物馆群中提供场馆,双方须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对两方权责进行约束。
第四章 场租补贴
第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场馆为租赁的,可以申请场租补贴。
场馆为自有物业、政府免租金、或非政府部门免费提供使用的,不得申请场馆补贴。
第十七条 场租补贴标准为参照场馆所在地区同类物业的年均租金,若租赁合同金额低于年均租金,则补贴租赁合同金额的50%;若租赁合同金额高于年均租金,则补贴年均租金的50%。年度补贴资金上限为50万元。
第五章 免费开放门票补贴
第十八条 对开放第一年年度接待免费参观5000人次以上,及开放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接待免费参观7000人次以上,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且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门票补贴。
每家非国有博物馆区级门票补贴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门票补贴与市宣传文化基金所补助的非国有博物馆门票补贴挂钩,每年申请上一年度门票补贴。
对于收取门票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再给予该项补贴。
第十九条 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上一年度门票补贴时,将相应材料同时上报区文体旅游局。门票补贴将按照市宣传文化基金补助金额,区级再给予相同金额的补助。
第二十条 申请门票补贴的非国有博物馆,须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费参观总人次记录;
(二)免费接待观众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缴费单据;
(三)馆舍场地费用相关材料;
(四)市宣传文化基金的门票补贴凭证。
第二十一条 提交材料中,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国有非企业团体、旅游团等)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区文体旅游局对参观人次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检,对参观人次有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区级门票补贴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章 临时展览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举办临时展览,其主题和内容应当与本馆的收藏、展陈和研究内容相关,经过专家评审,展览所需费用真实合理,按照展览内容分为合格、优秀等次。评为合格的,补贴展览所需费用的70%;展品中有省、市级文物鉴定机构认定为一级文物10件及以上的,且专家评为优秀的,补贴展览所需费用的90%。
每家非国有博物馆区级年度临时展览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补贴的非国有博物馆,每个临时展览展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临时展览补贴的非国有博物馆,须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展品目录及展品合法来源证明,展品为租借的,需提供租借合同;
(二)举办临时展览的展览大纲;
(三)展品中有一级文物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临时展览实际费用支出单据。
第七章 其他补贴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其他补贴,主要指在博物馆藏品管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与社会教育、公共关系与社会服务、内部治理与发展等方面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以结合自身馆藏特点,积极参与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对承办科学普及、社会教育和服务、知名文化活动、开展业内学术交流活动的非国有博物馆,按活动内容、社会价值的不同,经过区文体旅游局评审,同时参照专家评审意见,分为合格、优秀等次。评为合格的,补贴所需经费的50%;评为优秀的,补贴所需经费的70%。每次不得超过10万元。申请时需提供活动项目书、邀请函、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
此外,对于政府部门策划的重要公益活动,可向我区非国有博物馆购买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本馆藏品、展览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加强宣传,为公众提供主题健康、设计优美、制作精良的文化产品和其他特色文化服务。按产品和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及质量,经过区文体旅游局评审,同时参照专家评审意见,分为合格、优秀等次。评为合格的,补贴所需经费的50%;评为优秀的,补贴所需经费的70%。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申请时需提供制作、销售或宣传合同等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博物馆评估定级。评为一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评为二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评为三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申请时须提供非国有博物馆评级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我区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参与国家文物局和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评选活动。参加非国有博物馆运营状况评估获“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参加“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最具创新力博物馆”等活动获奖的,每种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申请时须提供有关获奖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我区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部门颁发的教育实践基地称号,如“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科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非国有博物馆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区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申请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申请流程
第三十条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对全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并承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受理和审核程序:
(一)每年8月份,向区文体旅游局申请上一年度8月份至年底以及当年已发生的场租补贴、门票补贴、临时展览补贴、科普及学术活动补贴、文创产品及文化服务补贴;取得评估定级、非国有博物馆运营状况评估、行业内奖项、荣誉称号的,同时申请相应的补贴;
(二)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受理;
(三)材料通过初审的,区文体旅游局于当年9月组织3名以上的文物博物馆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
(四)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由区文体旅游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五)审核通过后,将扶持名单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且查证属实的,取消扶持资格且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投诉无效或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文体旅游局决议通过,列入下一年年度预算;经区财政局确认下一年年度预算后,下一年度3月份拨付补贴。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与申报扶持项目的非国有博物馆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须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法管理和运作,每年上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业务报表,并积极配合区文体旅游局进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需要在一年内完成组建理事会并开展工作,理事会中需要有一名教育界或者文物界理事。理事无工作报酬。一年内未完成的,区文体旅游局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拒不执行的,停止相关扶持项目直至达到该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区文体旅游局将取消对其项目的扶持。
第三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无特殊原因,三年之内不得关闭或迁移至本辖区外。对于馆内藏品目录中的藏品应作为馆内固定资产,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于新增加的藏品,须经过省、市级相关文博专家鉴定同意后,方可作为本馆的藏品进行入账登记。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区文体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区文体旅游局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对其项目的扶持。
第三十七条 获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因其他原因关闭或迁移本辖区外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次重复申请本办法中相关扶持项目。
第三十八条 接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积极配合区文体旅游局及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拒不接受审计和检查工作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项目。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且该博物馆永久不得再申请本办法的扶持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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