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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4-11-30
  • 来源: 龙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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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4 年11月30日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分类快速审批机制,加快推进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改革旗帜,突出依法行政,以“深圳质量”为标杆,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按照“高效率、大协同、全过程”原则,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及其报审资料、审批时限,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对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免除有关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减免报审资料,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二、实施范围

  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审计全过程涉及的审批、许可、备案等环节适用本方案。涉及由市职能部门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按市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三、审批流程优化内容

  (一)区发改局

  涉及的审批事项有:项目建议书审批(或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审批、下达资金计划、工程变更审核、决算审计委托。

  1. 免除的审批事项

  (1)在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民生实事项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项目、区政府白皮书项目等)中,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建项目或总投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市政项目,由区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后,项目单位可以向区发改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建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政项目,由区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后,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但初步设计应当增加对项目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2)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绿化提升、环境提升、社区公园(广场)改造、建筑物的维修及加固类项目,以及地质灾害整治项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区文体设施项目,由区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后,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但初步设计应当增加对项目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论证的内容。

  (3)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切块资金 A 类管理的设备购置项目(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外)、总投资3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经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免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批环节,直接下达资金计划。

  (4)在概算批复总投资控制范围内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按规定直接报审计部门现场签证及备案,取消区发改部门审核环节。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对在概算批复总投资控制范围内的直接报区审计部门审核,不需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

  2. 减免的报审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减免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审减免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 压缩的审批时限

  (1)项目建议书在送审资料齐全、深度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送审资料齐全、深度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

  (3)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含批量送审项目)在送审资料齐全、深度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20个工作日,上述时限不含协审单位招标工作时限。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时限均由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缩减为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二)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房建类工程中涉及的常见审批事项有: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审批、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招标备案、设计方案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建筑物命名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规划验收。

  市政及类似工程中涉及的常见审批事项有:设计方案审查、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

  1. 免除的审批事项

  (1)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不涉及用地范围变化的房建扩建工程,无须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审批。

  (2)已办理用地手续的不改变功能和面积的各类房建工程的装修、维修、加固及屋顶绿化项目,无须办理上述所有审批事项。

  (3)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在不改变功能和面积情况下在现址对原有景观、绿化进行的改造、提升景观项目(包括道路、区级及区级以下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和广场等进行的单纯景观、绿化改造),无须办理上述所有审批事项。

  (4)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对交通等地面及以上设施进行整治改造的项目(包括道路的修缮、翻新及标志标线、路灯照明等),无须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审批、用地规划许可。

  (5)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对地下管网、地面及以上交通设施实施改造的项目(包括道路范围内易涝点整治),无须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审批、用地规划许可。

  (6)已办理用地手续的道路红线内的人行天桥,无须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

  (7)已办理用地手续且不涉及独立建筑物的对现址进行改造的区级及区级以下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广场类项目,无须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审批。

  (8)房建类工程、主干道及主干道以下等级道路,免除办理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2. 压缩的审批时限

  (1)绿色通道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限均由20 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

  (2)房建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规划验收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3)房建项目建筑物命名核准,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

  (三)区环保水务局

  房建类工程中涉及的常见审批事项有:环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水方案审批、排水审批。

  市政及类似工程中涉及的常见审批事项有: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环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水方案审批、排水审批。

  1. 免除的审批事项

  (1)已办理用地手续的不改变功能和面积的各类房建工程的装修、维修、加固及屋顶绿化等项目,免除上述所有审批事项。

  (2)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在不改变功能和面积情况下在现址对原有景观、绿化进行的改造、提升项目,免除防洪评价报告、环评、节水方案、排水审批。

  (3)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对交通等地面及以上设施进行整治改造的项目(包括道路的修缮、翻新及标志标线、路灯照明等),免除防洪评价报告、环评、节水方案审批。

  (4)人行天桥项目,免除防洪评价报告、环评、水土保持方案、排水(不涉及新建或改造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设施的)审批。

  (5)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面坍塌防治项目,免除上述所有审批事项。

  (6)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对现址进行改造的区级及区级以下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广场项目,免除防洪评价报告、环评、节水方案审批。

  2. 压缩的审批时限

  (1)排水审批时限由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缩减为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批时限由不超过60日缩减为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审批时限由不超过30日缩减为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4)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审批时限由不超过15日缩减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审批时限由不超过10个工作日缩减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区住房建设局

  涉及的审批事项有: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预算审核、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备案。

  1. 免除的审批事项

  (1)已办理用地手续的不改变功能和面积,且不涉及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各类房建工程的装修、维修、加固及屋顶绿化的项目,免除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2)总投资 30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的预算标底审计不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中必经的环节,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标控制价(预算标底)备案工作中进行抽查和监管。

  2.减免的报审资料

  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对于已取得前期计划立项批复的项目,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2. 压缩的审批时限

  (1)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工程除外),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2)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及招标文件备案合并办理时,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减为1个工作日。

  (五)龙岗交通运输局

  涉及的审批事项有:路证许可、交通设施类专项审查。

  1. 减免的报审资料

  涉及在道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进行占用挖掘施工,必须到道路管理权属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在递交材料中,要求有“交警部门前置意见”,作如下减免:

  (1)只在机动车道施工或施工使道路改向的,须事先征求交警部门同意,其他施工可免交警部门意见。

  (2)在人行道或绿化带施工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无须交警部门意见。

  2. 压缩的审批时限

  占用挖掘许可的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

  (六)区应急办(民防办)

  涉及的审批事项有:人防建设意见、防护功能初步设计审查。

  1. 免除的审批事项

  (1)已办理用地手续的不改变使用功能、面积、层数的各类房建工程的装修、维修、加固(不含拆除重建类项目)及屋顶绿化等项目,免除人防建设意见、防护功能初步设计审查。

  (2)市政工程中无配套房屋建筑及地下空间开发的项目,免除人防建设意见、防护功能初步设计审查。

  2. 压缩的审批时限

  “绿色通道”项目、同富裕和固本强基工程的人防初步设计审查及核准时限由 9 个工作日缩减为 5 个工作日。

  (七)龙岗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涉及的审批事项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1. 免除的审批事项

  (1)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不改变功能、面积和高度且已建成的各类房建工程的维修、加固及屋顶绿化工程未涉及到消防改造的工程免除所有消防行政审批。

  (2)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含)以下的所有建设工程免除消防设计备案及验收备案抽查。

  2. 压缩的审批时限

  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从 20 个工作日缩减至 10 个工作日;一般类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从 20 个工作日缩减至 16 个工作日。

  (八)区审计局

  涉及的审批事项有:标底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备案。

  1. 免除的审批事项:

  (1)标底审计不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中必经的环节,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大中型项目的标底进行抽审。

  (2)对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累积既有的,导致变更后的预算未超过总概算或分项概算的,由建设单位予以审核,一般不进行备案审查。

  2. 减免的报审资料

  (1)对某项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累积既有的,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的,建设单位将超分项概算情况报区审计局备案。

  (2)对某项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累积既有的,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概算的,区审计局根据区发改部门的批准意见进行该项备案。

  (3)对某项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累积既有的,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且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分项概算的百分之五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区审计局派员现场见证及备案。

  四、并联审批事项

  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深龙府〔2010〕11 号),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对并联审批事项进行优化:项目建议书、选址许可、用地预审意见3项事项并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附建设用地方案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审批、农林地使用审核、土地征收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5项事项并联;工程方案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排水许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建设环评、概算审批 8 项事项并联;标底审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开工)许可 3 项事项并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质量监督报告、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环保验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6项事项并联。

  五、工作要求

  (一)凡本方案中各审批单位免除的审批事项,后续的审批部门不得以缺少该审批事项为由拒绝后续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各审批部门要切实做好方案实施工作,按照方案内容优化审批程序和内部审批管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好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研究,确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区发改部门作为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牵头部门,加强对各审批部门的协调力度,组织研究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区政府研究。

  (二)区监察、督查等部门对本方案实施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纪律监督,并对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区督查室负责对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对本方案执行不力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部门上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的解释。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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