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违法行为,净化人民群众就医环境,现就建立龙岗区打击无证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建立打击无证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目的是在前一阶段打击无证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各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调动辖区居民积极性,及时发现、报告和打击辖区内无证行医窝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卫生局牵头,各街道办及公安、药监、计生、市场监管、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城管等成员单位参与协助推进的龙岗区打击无证行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动态,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联席会议由区卫生局牵头召集,参会人员包括分管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指定1—2名人员作为该项工作的固定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联系及信息报送。各单位联络员必须相对固定,如确因工作变动,须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分工合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规范流程(详见附件2),确保打击行动取得成效。
区卫生局:为医疗服务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在打击“两非”工作中发现无证行医行为后及时通报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清理违法医疗广告,取缔游医占道非法行医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游医非法医疗广告电话采取限制呼叫措施。
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管办:充分利用区大综管信息平台,巡查辖区出租屋和门店,发现涉嫌开展无证行医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执法行动;严格出租屋管理,严禁出租屋租给无证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加强出租屋业主的教育,不允许将房屋出租给无证行医者;对为无证行医提供场所的出租屋业主进行依法查处。
龙岗公安分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行为予以查处;负责执法保障,制止和查处擅自撕毁封条、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取证工作;对触犯刑法,涉嫌非法行医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无证行医提供经营场所的出租屋业主以及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开展非法行医行为的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龙岗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药店巡查监管,发现无证行医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条款依法吊销无证行医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的流通企业和非法采购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予以查处。
各街道办:负责在打击无证行医行动中协调本辖区各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社区工作站要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无证行医点及时通报给卫生行政部门,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查处无证行医行为。
三、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一)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
按照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信息通报以及案件移送。
1.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无证行医中遇到暴力抗法、拒绝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时,要及时通知辖区派出所,辖区派出所应及时介入,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予以立案侦查;对无证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2.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非法行医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同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无证行医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二)卫生行政部门与药品监管部门
按照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联合打击药品零售企业非法行医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531号)部门联动协作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信息通报以及案件移送。
1.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无证行医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内存在非法诊断、治疗疾病(如:听诊、体格检查、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静脉注射、终止妊娠手术、伤口缝线拆线处理、中医推拿按摩、拔牙、补牙、镶牙)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采取拍照等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同时现场电话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电话告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注射液及注射器(或输液针)且该企业无注射液及注射器(或输液针)经营资质的,或存放有手术台及基础外科手术器械(或妇产科用手术器械)且该企业无手术台及基础外科手术器械(或妇产科用手术器械)经营资质等涉嫌无证行医行为的,对有关场所及物品采取拍照等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同时现场电话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电话告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无证行医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无证行医进行现场调查时,需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协助的,现场电话通知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2)卫生行政部门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无证行医行为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函告辖区药品监管部门(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情况告知函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企业启动GSP跟踪检查程序。符合吊证条件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查处结果在7个工作日告知卫生行政部门。
(三)卫生行政部门与各街道办
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多次回潮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案件,应及时向辖区街道办通报。
街道办应牵头协调卫生、公安、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管办、药监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四)卫生行政部门与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部门
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无证行医窝点,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无证行医信息后应及时进行查处;卫生行政部门查处无证行医窝点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辖区出租屋管理部门,辖区出租屋管理部门要对业主书面告知并进行约谈、警告教育或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在打击“两非”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无证行医违法行为,应现场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介入调查,并在查处无证行医窝点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计生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无证行医过程中发现的从事“两非”违法行为,应现场通知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介入调查,并在查处“两非”违法行为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六)卫生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无证行医窝点进行查处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7个工作日内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原址回潮的无证行医窝点应在查处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出租屋业主进行处罚,并在处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七)卫生行政部门与城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无证行医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医疗广告、游医占道非法行医行为应及时通知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各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打击无证行医情况(详见附件3)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传真电话:28924787)。 四、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宣传效果
在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中,要采取电影宣传进社区和工厂、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无证行医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收集和发布工作信息,向社会广泛宣传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依法执业经营意识,为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广泛发动群众,查处投诉举报
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基础上,要广泛发动群众投诉举报无证行医行为。区卫生局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详见附件5),并做好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通过建立良好的快速反应、查处机制,做到对投诉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鼓励群众投诉举报的积极性,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488号)予以奖励。
六、坚持纠建并举,完善社区医疗资源配置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进社区工作,是净化和规范医疗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必要措施。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一是要结合《龙岗区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布点建设步伐,最大限度压缩无证行医的生存空间;二是要加强对合法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使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开展延时服务、错时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确保就医安全。
七、坚持依法行政,实行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在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中,对于工作中扯皮、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或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和范围,依法行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我区打击无证行医力度,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附件中的内容有:
1.龙岗区打击无证行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领导名单
2.龙岗区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流程图
3.龙岗区打击无证行医情况通报表
4.龙岗区打击无证行医举报电话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