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再生资源行业市场经营秩序,规范行业存量企业,确保行业的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区有关会议精神,以及《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量企业核查工作方案》要求,顺利完成再生资源存量企业年检规范工作,解决再生资源存量企业规范登记和年检工作中的经营场所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场所证明出具要求
根据《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专用场地包括政府专门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和区政府确定的临时场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存量企业在办理规范登记时,应当提交区政府或其授权的街道办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拥有该土地(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专用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前期已通过核查并已取得《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的存量企业,凭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核查表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出具龙岗区再生资源存量企业专用场地临时使用证明(加盖街道办公章)。为便于操作,通过核查的存量企业的此项业务申请,统一由街道建设办受理,此项工作要求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临时专用场地使用证明应当载明经营场地详细地址、面积、用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以及使用权人。
再生资源存量企业凭街道办出具的临时专用场地使用证明及《龙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等资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行业规范登记及年检手续。
二、经营场所证明的适用对象
以上操作意见仅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存量企业的规范登记工作,新申请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办理。
附件:龙岗区再生资源存量企业临时专用场地使用证明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龙岗区再生资源存量企业临时专用场地使用证明
该存量企业临时专用场地位于深圳市
,面积 平方米,使用权人是 ,同意该场地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临时专用场地使用,如该场地需要依法征用的,应当执行有关决定。
该证明只作为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使用。
龙岗区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注:使用权人一栏填写经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属分公司的填分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