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尽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对违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沟通协调原则。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加强多方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能。
二、职责分工
(一)区农林渔业局
1、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①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②存放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③不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的;
④对畜禽及其产品蓄意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的。
2、辖区外食用农产品进入我区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部门向上一级农业部门予以通报:
①使用违禁药物的;
②药物残留超标严重的。
3、农产品生产者即将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依法进行处理:
①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②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③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④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⑤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⑥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下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①经农业部门监督抽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②食用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④市场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
⑤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农业部门报告的。
5、负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的检疫和监督工作。
①对屠宰场待宰的生猪进行检疫;
②对屠宰场待宰的生猪进行盐酸克伦特罗及其他有害成分的抽样检验;
③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
④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发现注水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二)龙岗工商分局
1、督促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实《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索取相关票证;监督检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并追溯其来源和渠道,及时跟踪处理,依法没收农产品销售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依法处理市场内拒不销毁不合格农产品的经营者,并及时将溯源及处理情况通报农业部门:
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④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负责市场内畜禽及其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4、监督检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的设置和使
用情况,公示牌内容应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
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
(三)区贸工局
1、负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①建立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②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贸工局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①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②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③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
④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⑤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⑥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⑧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⑨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⑩运输肉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⑪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⑫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区贸工局备案的。
(四)区卫生局
负责消费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餐饮业、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落实采购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台账登记制度,禁止采购来历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等。对发生在消费环节的由于食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进一步做好溯源和跟踪处理。属于生产环节直接进入消费环节的,由农业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溯源工作;属于流通环节进入消费环节的,由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溯源工作。
(五)区环保局
会同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六)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
1、对不适宜种养行为的非农生产区域进行清理。有以下情形之一(依据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的即为不适宜:
(1)种植环节
①农业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②种植场所土壤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
品或药物残留超标严重的。
(2)养殖环节
①渔业养殖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②养殖水域底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③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
④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等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协调对国有储备用地上不适宜种养的行为进行清理;区水务局负责牵头对水务用地上不适宜种养的行为进行清理;区城管局负责牵头对城管用地上不适宜种养的行为进行清理。
3、对国有储备用地、水务用地、城管用地上适宜种养行为的区域进行登记,负责日常监管,建立种植养殖户档案,并报农业部门备案。
4、主动配合并协助农业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工作。
5、区城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街道执法队清理无证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门店以及街头流动摊档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对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市场外流动摊档销售禽畜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各街道办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对生产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生产基地及其他种养场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情况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抽样工作。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街道,要全面落实生猪及其产品的驻场检疫和抽样监测制度。
2、对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加强抽样工作,督促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准入和退出制度,包括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
3、对消费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餐饮业、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落实采购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制度,禁止采购来历不明的食用农产品等。
4、对不适宜种养行为的非农生产区域进行清理;对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畜禽行为进行查处;对无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门店,以及街边、路边乱摆买的食用农产品摊档进行清理;对在市场外流动摊档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种相应的违法行为。
5、根据相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项行动。
三、协调机制
(一)协调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无缝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机制,成立龙岗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农林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贸工局、卫生局、环保局、农林渔业局、城管局、水务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龙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各街道办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渔业局,由区农林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协调制度
1、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如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事件,属本部门或本街道办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作出处理;属于其他部门或其他街道办职责范围内的,应将详细情况及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
2、事件处理制度。接函单位应及时作出反应,对事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其他街道执法力量应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
3、结果反馈制度。事件处理结束后,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应将结果上报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反馈至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
4、召集协商制度。对于涉及多个主管部门或街道办的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事件,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区领导召开协商会议,组织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统筹协调解决。
5、督查督办制度。如接函单位出现不予办理或办理不力,以及办理情况反馈不及时等情形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