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龙岗区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每年的具体扶持方式和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的法人企业;同时,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已完成,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龙岗区。
第四条扶持范围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投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已有项目基础上改建、扩建的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增加产品品种,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先进设备、新生产线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节水节材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利用新技术,将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一)经营不善、近3年连续亏损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在贸工、海关、财政、环保、劳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技改项目投入的5%。
第七条同一项目获得的技术改造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年业务收入低于2亿元的企业每年度只可办理1个新增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年销售收入2-10亿元的企业,每年度可办理2个新增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年销售收入高于10亿元的企业,每年度可办理3个新增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九条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资助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区贸工局信息网站上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格式为:项目名称;对设备引进、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说明采用的主要技术,购置或改造设备台套(列出2-3种主要设备名称);对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说明新增土地数量,新建厂房面积,产品名称及形成的生产能力(其中新增生产能力);对采用工业节能减排措施及循环经济的项目,需注明项目节约标准煤量、节水量、节材量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等数据;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包括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十)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四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条区贸工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类)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向企业说明情况,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区贸工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贸工主管部门聘请3名以上(含3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二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贸工主管部门局务会讨论确定报区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区贸工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额度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的扶持对象,由区贸工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扶持方式等。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区贸工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贸工主管部门将名单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贸工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有关资助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核定,在其投资额完全到位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助。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区财政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区审计、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区贸工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被扶持企业(项目)档案,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区经济发展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促进区经济发展资金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
第十九条获得区技术改造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定期向区贸工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告等资料,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区技术改造资金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评审考虑因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区技术改造资金扶持的企业,区贸工主管部门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产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贸工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贸工局、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