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龙岗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全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114号)精神,为推进我区社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政府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康中心自有业务用房比例,确保全区现有社康中心规模和服务网络的稳定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医疗卫生“一大一小”战略,推进社区基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计划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购置社康中心业务用房,使政府公立医院自有社康中心业务用房比例达到50%以上,以确保全区现有社康中心规模和服务网络的稳定性。
(二)工作原则
1、购置范围。财政资金购置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范围仅限于政府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康中心。项目选址按属地原则由举办单位直接负责,报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汇总后由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产权归区政府。
2、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实施。前3年重点购买目前以租赁方式运营且具备购买条件的社康中心用房,如房地产企业以成本价提供的社康中心配套用房、相关企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的产权较清晰的社康中心用房等。对举办单位的自有房产不予购买。
目前暂不具备购买条件的社康中心用房,继续按原方式提供使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解决。需继续租赁业务用房的社康中心,租赁费用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为切实解决辖区居民的医疗卫生保健问题,政府鼓励相关企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提供社康中心的业务用房。
举办单位确需购置产权不完善的原村民自建房,可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房产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方式,作为解决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的个案处理,但要严格控制购置价格,区发改局要对此类购置严格把关。
3、购置费用实行最高限价。为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按每平方米为单位设定最高价格限制线。购置标准主要参考市国土房产局每季度公布的区域指导价中的平均房价,加上上年度全市房价平均增长比例(最高增幅不能高于10%)作为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不予购买,须另选房源或暂时采用其他方式运作。个别项目确需购买,由区卫生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超出最高限价部分费用由区财政和举办单位各承担50%。
鉴于社康中心的公益性质,有关部门对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评估价格要严格把关,督促评估企业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主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合理价格出售社康中心用房,促进社康中心用房购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购房标准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1:1承担。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05〕3号)确定的社康中心建设标准,社康中心标准用房在400平方米以内的,市、区财政各承担购置费用的50%,超出标准部分由区财政和举办单位各承担购置费用的50%。
二、投资估算
至2010年,全区计划购置标准用房的社康中心约120家,其中,目前基本具备购置条件的社康中心用房80家,“十一五”规划(2009-2010年)新建20家。此外,部分目前无偿使用业务用房的社康中心存在购置业务用房需求。如按每家400平方米的标准购置,总面积为48000平方米,购置费约6亿元(不包括房价变动因素),按市、区财政各承担50%计算,区财政约需投入资金3亿元(不含超出400平方米标准部分)。
三、实施办法和程序
(一)成立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主要负责编制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的购置方案,综合协调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建立和完善购房评估和监督机制。
(二)加快推进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
根据社区地域、人口分布和目前已运作的社康中心实际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上半年制定全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规划,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龙岗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行“成熟一个计划立项一个,成熟一批审核上报下达投资计划一批”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康中心用房购置工作。
(三)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区发改局将购置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并负责向市发改局申请年度市政府投资补助计划,下达区政府投资配套资金计划。
(四)房屋产权登记在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名下
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产权归区政府,区政府委托区卫生局统筹安排给举办单位作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
(五)监督检查
根据市的统一安排,每年底由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卫生、发改、财政等单位对政府公立医院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清理整合现有社康中心。本方案实施的同时,由区卫生局牵头对现有社康中心进行全面清理并重新整合,完善全区社康中心设点规划,制定规范社会资本举办社康中心建设的具体办法,多元化、多渠道解决社康中心业务用房问题。
(二)根据各社区地域、人口分布和现有社康中心运作情况,制定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根据成熟一个购买一个的原则,及时安排项目评审,落实区配套资金,上报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
(三)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实施。近期主要解决购买条件比较成熟的和开发商以成本价提供房源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问题。解决社康中心业务用房问题的远期措施要全面统筹考虑,与综合配套改革、社康中心运营机制、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结合起来,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社康中心业务用房问题。目前属医院产权的社康中心和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的企业自办的社康中心不纳入购置范围。对于开发商和农村城市化前后由原村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无偿提供或低价提供给社康中心的业务用房继续按原方式使用,条件成熟后逐步解决。今后要求较大型的企业必须开办社康中心,区卫生局给予协调和技术指导。
(四)加大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力度。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大社区配套用房清查移交力度,对未按规定提供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的企业,龙岗国房分局和龙岗规划分局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诉。新建住宅项目必须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康中心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审核验收新建住宅项目时,必须要求和监督开发商落实社康中心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做好验收和移交工作,将产权登记在区政府名下。对旧改项目,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的要求,把社康中心纳入统一规划,保证社康中心用房的落实。
(五)积极探索解决社康中心确需使用的产权不完善的自建房问题。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在逐步完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给予相关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的可行性,或以书面协议形式购买产权不完善(符合社康中心使用条件)的自建房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办法。此项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进行专项研究,规划、国土、卫生、建设、环保、法制、消防和各街道等单位参加。
(六)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康中心建设。在坚持以政府举办的前提下,区卫生局可参照公立医疗机构举办社康中心的补助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医疗机构举办社康中心。通过多元化、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扩大我区医疗资源的供给。进一步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康中心同时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社康中心的作用。
(七)建立健全社康中心运营机制。区卫生局要结合社康中心特点,建立健全并规范社康中心的举办退出和运营机制,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务人员交流制度,逐步提高社康中心的运营效率和医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