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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城市化过渡期后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龙府办〔2008〕53号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城市化过渡期后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维护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日

  龙岗区城市化过渡期后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维护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04号)和市城管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城市化过渡期后社区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维护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龙岗区城市化三年过渡期后社区市政设施的交接、管理、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社区市政设施移交接收领导小组,组长由曾稳高同志担任,区发改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设局、交通局、城管局、水务局、建筑工务局、公路局、龙岗规划分局、滨海规划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以及各街道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社区市政设施移交、接收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詹绍铮同志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移交接管的指导工作,协调处理设施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街道办相应成立街道社区市政设施移交接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社区市政设施移交接管的具体工作。

  二、移交范围

  (一)道路市政设施移交。本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移交的社区市政设施,是指由原各村委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的市政公共设施,具体包括市政道路(包括依附于道路上的路灯、排水、绿化、道路标线、交通标识牌、交通护栏、防爬网、防撞墙)、桥梁、市政公园、社区公园、市政广场、垃圾中转站等设施。此类设施向所在街道办移交。

  对于原村委会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和村民居住区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如已经承担市政道路功能,或部分承担市政道路功能,可通过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的方式一并移交。

  (二)道路排水设施的移交。区、街道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排水设施,全部移交区水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区城管部门不再承担道路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道路交通设施的移交。全区的静态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标线、交通标识牌、交通护栏、防爬网、防撞墙等)和动态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显示器、电子眼等),统一由区交警部门管理和维护。区交警部门在设置静态交通设施时,要事先与区城管部门沟通。公交候车亭、站牌、出租车候客点等设施,向区交通部门移交。

  三、交接程序

  社区市政设施的移交、接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各社区工作站负责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对各自辖区内原由各村委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的市政设施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各类设施的数量、面积、状况等,分类登记造册,列出拟移交设施清单。

  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负责,各社区工作站具体落实,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现场抽查,核对数据。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拟移交的市政设施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审核。检查所提供的市政设施数据是否准确、齐全,是否符合移交接收的范围要求。

  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负责,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移交接收,办理手续。各街道办对辖区内各股份合作公司移交的市政设施按现状进行接收、管理,并办理相关移交接收手续。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移交市政设施时,其产权(包括管理权、使用权、维修权、改造权)同时移交,政府不作补偿。社区市政设施在未正式办理移交、接收前,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负责,各社区工作站及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具体落实,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

  龙城片区的道路交通设施移交工作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排水设施的移交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

  四、管理体制

  (一)将原来区、街、社三级管理体制改为区、街两级管理体制:区城管局(区级主管部门)-街道城管办或市政服务中心(具体管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区、街道城管部门可适当增加管理人员和设备。区、街道两级城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中心城、宝龙工业区、大工业区的市政设施,并对全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街道城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绿地、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其它不属于市、区管理的市政设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原由股份公司管理的市政道路或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或部分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村道、巷道全部移交街道办管理,管理费用由区、街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

  (三)所有进入中心城区和街道中心区的省道、国道及其它公路的规划、建设、维修、管养由区公路部门负责,道路上的绿化、环卫以及灯光管理等工作由区城管部门统一负责,道路上的交通设施(包括动态、静态设施)统一由区交警部门管理;道路上的排水设施由区水务部门统一管理。

  五、经费安排

  (一)市政设施改造经费。要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41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整治任务,加大对社区市政设施改造经费的投入,分期、分批对全区市政设施进行综合整治,不断提升市政设施的整体水平。所需经费根据区政府财政体制进行安排。

  (二)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经费。原由区城管局管理的中心城、大工业区、宝龙工业区的市政设施和由街道管理的市政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所需经费,按原有的经费投入方式进行。原由社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管理的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或部分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道路管理经费根据区政府财政体制进行安排。区城管局及各街道办根据管辖市政设施的总量,依据《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1994)》,参照特区内市政维修工程综合单价,并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经费预算。

  市政设施全部移交接管后,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维修、养护。

  (三)排水设施的改造由区水务部门提出改造方案及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六、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辖区市政设施检查、考核标准,对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定期抽查市政设施维修质量,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区、街道市政设施维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工作,切实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位、维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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