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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08〕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山林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山林地(包括城市化转地后分属国土、农业、城管、水务等四个部门管理的山地、林地、已转征果场)的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巩固和扩大“扫雷”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山林地管理工作目标

  在维稳“扫雷”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整治、清理山林地乱搭乱建、乱采土、乱填土等行为,严厉打击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已转征果场的承包经营,抓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到位的山林地管理长效机制,彻底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建立健全山林地管理工作责任制

  根据“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督、属地委托管理”原则,区国土、农业、城管、水务等单位是国有山林地的管理主体,对所管理的山林地承担保护管理责任;街道办是受委托管理属地山林地的实际管理受托主体,街道农林水办是山林地的具体管理者。区政府已与街道、相关部门签订了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书,各街道要与社区签订责任书。各部门、各街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严格履行山林地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山林地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山林地管理和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要将山林地的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农林水办公室、国有土地综合管理办公室和社区,护林巡查由森林治安巡防队、国有土地综合巡查队、社区护林员负责,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到地段,做到山有人看、林有人护、火有人管、责有人担。

  三、规范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采伐林木时,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实施山林地网格化管理

  (一)实施网格化管理。各街道要对森林资源进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力度,防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山林地实际情况,划分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将山林地管理和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到地段,定点巡查。发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搭建、乱占林地、非法采土、填土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恢复林地原貌。建立山林地巡查报告制度,做到每日一巡查,每周一报告,发现异常情况24小时内向街道农林水办、区农林渔业局报告。

  (二)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各部门、各街道要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扑火预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加强预案的日常演练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

  (三)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山林地范围内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加快防火隔离设施建设

  森林防火林带是隔阻森林火灾、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的有效措施,必须加快森林防火隔离设施建设。

  (一)加快建设森林防火带。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进行规划设计,按照每500至1000亩林地为一个单位的防火隔离网修建生物防火带,区国土、农业、城管、水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防火林带建设,按照要求开设防火林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

  (二)建设林边林缘防火隔离设施。各街道、相关管理部门要落实山边、林缘的社区、工矿企事业单位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要督促位于山边林缘的工矿企业、果场、养殖场,尤其是煤气站、加油站、化工厂等危险场所落实与山林的隔离措施,在靠近山边林地一侧设置20米的防火隔离带。

  (三)保障防火物资供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储备足够的扑火物资和森林防火物资,各街道、社区要设立防火仓库储备扑火物资和森林防火物资。七娘山国家地质公园、马峦山、银湖郊野公园和园山公园等单位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设立森林防火物资仓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六、依法承包管理已转征果场

  已转征果场因无人管理而荒芜,杂草丛生、易燃物增加,流动人员聚集,容易发生森林火灾,同时也容易出现乱占用、乱搭建、乱填土、乱采土等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办〔2007〕4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0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地界清晰、附着物已作补偿、没有争议的国有农林用地,各街道要全面清场接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依法开展承包经营,统一签订《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国有农业用地承包经营合同》,看管好、经营好国有农林用地,杜绝违法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对国有水务用地内的果场,不得进行承包经营,由水务部门负责管理。

  七、建立山林地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区国土、农业、城管、水务部门和各街道要切实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山林地管理工作。对在山林地管理工作中措施得力、尽职尽责,未出现破坏山林地和森林火灾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山林地被非法占用,出现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乱搭建、乱填土、乱采土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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