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7年 > 第7期

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案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案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案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提升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龙岗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欠薪造成的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以下简称群体性事件)。

  第三条 龙岗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劳资案件应急专项资金(下称应急资金)由区政府和财政独立的街道按照《关于预防和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的意见》(深龙委办〔2004〕70号)的要求筹措,分别在区、街道财政部门设立应急资金专户。

  第四条 区(街道)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因欠薪使用应急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劳资事件,且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欠薪基金垫付条件的。

  (二)下述情形按照《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90号)的规定处置,已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但事件仍未解决的:

  1、经营者欠薪逃匿;

  2、用人单位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其财产被依法查封。

  (三)经有关程序认定,相关责任主体无力支付的。

  第六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垫付和分级承担原则

  1、发生群体性事件并符合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办使用本级应急资金全额垫付。

  2、街道办使用应急资金垫付欠薪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区政府申请适当补贴。

  3、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发生群体性事件且符合垫付条件或区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使用区应急资金垫付。

  (二)监管责任与垫付责任相挂钩的原则

  1、区劳动部门和各街道办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监控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深入排查、及时处理劳资隐患,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量杜绝欠薪3个月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2、使用应急资金垫付欠薪2个月以下(含2个月)的,所在街道可申请由区应急资金承担垫付额的30%。

  3、使用应急资金垫付欠薪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由所在街道全额承担。

  第七条 应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且符合垫付条件的,由街道劳动部门向街道办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街道财政部门拨付。

  (二)需要使用区级应急资金的,由街道办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劳动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区财政部门依据审批结果拨付。

  (三)实行部门预算的街道按照向区政府申请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使用应急资金垫付员工工资以员工实际被拖欠6个月以内并经核实的工资总额为限(员工工资额未能确定的统一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最高垫付额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

  第九条 应急资金的追偿:

  (一)区劳动部门和街道办分别负责区、街二级的应急资金追偿。

  (二)区劳动部门和街道办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追偿,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街道办应及时将欠薪直接责任主体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欠薪直接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追偿金额应按垫付比例偿还区、街二级应急资金。

  (五)无法追偿的部分由街道办从本级财政中划拨补充。

  第十条 区应急资金的垫付、追偿及运作等情况,接受区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使用应急资金后,街道办应将案件基本情况、应急资金使用及追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劳动局汇总,区劳动局每半年将区、街二级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劳动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资案件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