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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综改综治保稳定,化解矛盾促和谐”的工作主线,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我区区推进城市化和特区内外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我区民营、外资、高新技术等各类企业不断增加,经济开发区和各种类型的工业区等不断涌现,推动了我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也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尤其是部分规模企业和一些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一定的“小社会”,一些矛盾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影响了企业、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也给社区乃至我区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此类纠纷,我区部分街道、企业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在企业和某些特定区域或者由特定行业、社团组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推进和谐龙岗、效益龙岗、平安龙岗、生态龙岗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本企业党组织或行政领导下工作。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特定的行政区域、特定的生产、生活地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特定行业、社团组织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解企业、区域、行业、社团组织内部民事纠纷;  

  (二)调解或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企业、区域、行业、社团组织与其他单位、区域之间的民事纠纷;

  (三)协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企业、行业组织、社团组织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

  (四)协助企业、行业、社团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和管理制度,开展和谐单位创建活动;

  (五)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及其家属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六)向企业、行业、社团行政领导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要求、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所属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三、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一)企业调解组织根据需要设立。300人以上企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至少设立1名调解信息员。规模较大的企业除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车间可设调解小组,班组可设调解员。大型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在分厂或较大车间。

  (二)街道接边地区可以建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可以统一在辖区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辖区内各企业亦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或调解员(信息员)。

  (三)保险、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经营者协会、残联、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性管理机构或社团组织可以在本行业系统或社团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调解小组由车间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调解员由班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企业设立调解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司法所备案。

  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管理部门批准,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原则建立。调委会主任和委员由主管部门聘任或者任命。行业性人民调委会由所在的行业、社团批准建立。调委会主任和委员实行聘任或者任命制。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司法所备案。

  四、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一)网络化建设机制。要加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使调解组织形成网络化,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

  (二)协调联动机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与公安“110”、司法“148”、劳动仲裁、基层法庭、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街道调委会、社区调委会等其他部门协调联动,把调解工作与企业、行业服务、管理、监督、治安等工作结合起来。

  (三)目标责任机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做到纠纷不出企业(行业、区域),矛盾不激化,减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规范运作机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纠纷排查等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纠纷受理、告知、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等工作程序,规范使用各种调解文书。有条件的调委会可设立规范化调解室,作为调解工作的固定场所。

  (五)信息报告机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向行政领导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于重大纠纷信息,要迅速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六)考核奖惩机制。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企业、行业管理,明确考核内容,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五、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街道司法所负责。企业、行业性管理机构或社团管理机构可以适当负担调委会的资金、设施、人员的投入等等。

  六、加强对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把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区司法行政机关、街道司法所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调解组织的机构、场所、人员和经费,指导和协助企业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 调解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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