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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低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低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龙岗区低保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我区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城市保障制度的完善,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幅度不超过50%的本区户籍居民;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贫困的本区户籍居民;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本区户籍居民。

  第三条 对符合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所在街道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特别是患有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以及其他重症疾病)的,应当视其实际情况给予特殊补助,每次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0元。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来源渠道:

  (一)区民政局根据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际人数,按省、市有关规定编报医疗救助预算经费,确保医疗救助金纳入每年年度财政预算;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三)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资金。

  第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金的困难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临时救济家庭情况调查审批表》,并出具《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医院的诊断书、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证明及有关的病历证明。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由区民政局按审批标准发放医疗救助金;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获得批准领取救助金的,区民政局应当追回其已领取的救助金,并对其行为在所在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委会公告栏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救助金的发放。对违反法定条件审批的、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济金的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班子领导成员,区人大办、政协办。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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