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的通知》(深龙委办〔2002〕23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对2005年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时间作如下安排(见附件)。请各街道、各单位参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认真落实本街道、本单位每月第二个星期三和最后一个星期三领导同志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9日